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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身分犯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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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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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教唆乙杀乙之父亲A,并由乙之弟丙提供协助,论甲乙丙之罪责?
很像,但完全不一样
甲:教唆普通杀人罪(刑§271I+§29II)
乙: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272)
丙:帮助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272+30)
个人见解是
甲:教唆普通杀人罪(刑§272+§29II+§31II------->成立杀人罪教唆犯 科271之刑
乙: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272)
丙:杀人罪帮助犯(刑§272+§29II+§31II------->成立杀人罪帮助犯 科271之刑
至于我们原先讨论的例子,要注意到丙到底有没跟甲乙有犯意联络。
如果有就会接近我昨天说的共同正犯类型。
如果没有,丙就会接近间接正犯,而不只是帮助犯而已,但前提是丙知道他是帮助乙杀自己的父亲,由于丙想透过利用乙作为使自己减少罪行的工具,此时我们会认为丙只有单纯的帮助故意是不够的,会倾向认为丙已经接近支配的地位了,这样的看法类似德国学说的义务犯。
所以此时我们会有甲跟丙都是杀害自己父亲,为何用29、30却只能论以杀人罪的教唆帮助犯的感觉,那是因为我们还没有进入共犯从属性的限制从属形式里去,因为在共犯从属性的限制从属形式中,我们只针对正犯所犯的构成要件该当且有违法性的行为来作为判断的标准,在本案正犯乙所为是271杀人罪,那甲跟丙就要以乙所犯的271罪来作为判断的标准,这也是新法修正后跟之前的不同。
当然在法感觉上会觉得奇怪,明明是杀自己的父亲,怎么会科271的教唆犯或帮助犯,这是因为要贯彻共犯从属性的限制从属形式的规范意旨,不过并不是就这样放过甲跟丙了,首先如果甲丙之间利用乙的支配力我们如果认为可能相对较强,此时视实际状况可能把甲丙当成共同正犯或间接正犯,而论以272。或者即使不认为甲丙不能一定的被相对认为是支配地位,那么也可以本于57条第7款去斟酌272的立法意旨来科刑,反正272的刑责也并没有超过271啊,这样也就不会不公平了。
总之,29、30已经被改成共犯从属性的限制从属形式了,你一定要把握该理论的规则,是以正犯为标准来判断。
另外如果甲或丙没有认知乙要杀的那个人是自己的父亲的话,那本题就很简单了,本题就不是身分犯了,因为甲丙都没有杀自己父亲的构成要件故意,只有杀人的故意,所以无论如何也跟272没关系。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2-26 21:49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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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2-26 21:33 |
terry414141
级别:
小人物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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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
这样想看看@@"
由于丙的主观意图不明....
乙:我要去杀人
丙:好,我给你刀
271
乙:我要去杀甲爸
丙:好,我给你刀
272
找不到法条可以用这个....
x
1
[11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2-26 21:48 |
12191219
级别:
小有名气
x24
x528
分享:
▲
▼
为了探就当事人的犯意
学者都有自己的一套
看是说,还梭,搓都举例为自己合理化
但是有空还是看看判决书
王者之道就是法官的
自由心证说,
才是标准答案
甲与乙是国中的死党,大学放榜后,乙考上呆呆,甲只有一个呆
两人偶遇,他乡遇故知,真如(你侬我侬)可拟:
把咱俩个一齐打破
再将你我又水调和
再捻一个你
再塑一个我
我泥中有你
你泥中有我(心境不可言语)
然后去T吧狂欢
在朦胧微醺中
甲说我们去我阿姨家
我送你东西
甲:不过阿姨怕吵,你在门口把我看着,有人靠近用手电筒闪一下
乙:没问题
事后,俩人被依321I共同正犯,被判刑
没错乙那知,甲去那家干啥
乙:啥,站门口用手电筒闪一下,就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我呆呆怎去读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2-27 09:3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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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
2009-02-27 08:45 |
pcyuan
级别:
小有名气
x14
x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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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想太复杂....
帮助犯: 帮他人实行构成要件以外的行为.
丙只是提供帮助, 并没有动手杀自己父亲!
再来你看喔, 272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要有故意, 客观上要有着手杀害自己父亲.
然而真正下手的是谁? 是乙! 所以乙才是直接正犯.
如果你认为丙应该成立272, 那乙丙就是共同正犯了耶!! 既然是共同正犯, 你一开始怎么又会认为是帮助犯?
所以你陷入牛角尖了.........
吃几颗牛角面包, 或许就破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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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3-02 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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