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11-12 22:57 發表的 : 不好意思,竟然嚇了你一跳!!! 以殺人未遂來舉例, 甲基於殺以的故意,拿刀刺乙,結果乙重傷。 以下簡答, 甲基於殺人故意拿刀殺乙,因乙的死亡結果未發生,所以構成要件不該當(這裡不就有結果不滿足了嗎)。 不就是因為構成要件未該當所以接下來才討論著手的問題嗎? 著手若依實務見解:已著手 著手應該不是構成要件要素吧? 敬請指教~~~~
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12 23:25 發表的 : 甲是在清醒後,殺了稻草人.若是重大無知的不能犯來檢討,請問放在那一階?..............若以沒有法益受害,則是以前的不能犯觀點,請問放在那一階討論?......但不是睡中殺了稻草人.
下面是引用 kieiu0724 於 2009-11-13 00:12 發表的 : 你還是聽不懂 因為不可能有任何人的法益受害所以 這個案件從頭到尾都沒有被害人既然沒有被害人 為什麼還要執著用刑法的理論去解釋呢你刑法的謙抑性跑到哪去了呢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3 08:46 發表的 : 這只是學說之別,舉個最常見的例子:甲欲殺死乙,朝躺在床上的乙開槍,惟乙早在一小時前死亡。此例中,依常見的具體危險說(日通說)及印象理論(德、台通說),甲都是成立殺人未遂罪的。殺人未遂罪旨在保護被害人的生命法益,然例子中被害人乙早已在一小時前死亡,也就是說此「生命法益」根本不存在,為何還是還是要成立殺人未遂呢? 難道主張成立殺人未遂罪的一拖拉酷學者刑法謙抑性都沒學好嗎?我曾經也為此例成立殺人未遂而懷疑過(現在也還在懷疑),也遇過其他老師認為此例不應該成立殺人未遂,但我絕對不敢妄下定論言此說是錯的。學q大,還是謙虛點好.......以上是個人亂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