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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特別犯的觀念去想他這項可以能比較清楚?
事實上誤認有身分為無身分而不救之:過失(不知)
事實上誤認無身分為有身分而不救之:不成立義務犯.因為跟本
沒有救助義務.僅為主觀上的誤認而事實上根本特定者昨手沒
有著手.管見乃將客體特定化.因為這正是不作為犯納入保證人
以為探討之一.加上作為犯的等價課體錯誤是否適用不作為犯
亦有疑義?若是適用的話.可能對於保證人地位上有所忽略(僅
從法益看)這樣大家都是現行犯.雖然題是說明為客體錯誤.益會
影響到保證人地位.特別犯之身分..這舉喻就像誤認他人為直系
血親尊親屬而殺之->在作為犯上是271普通殺人罪....用在不作
為犯上誤為無保證人地位者為有證人地位而不救之.欠缺主觀認
知而不成 立不作為犯.又對不救為之人本不負刑責......罪疑為輕
------------------>以上僅為個人見解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7 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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