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017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下頁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罪疑唯輕,是不知誰的效力有因果關係,本題已說明均達中,且足以致死.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7 13:31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錯,擇一因果,a和b都是殺人既遂

再來玩
如果要甲死於流血過多需要10000cc(假設啦,我不知道實際多少)
(1)甲當天帶了鋼盔和防彈衣,AB打完就跑,所幸怪醫黑傑克在旁邊吃麵,馬上救甲,以至於小命不休矣。
(2)同第一題,防彈衣是山寨版,結果胸口開一個洞,未至心臟,流了7000cc,頭部也受傷留了3400cc,怪醫黑傑克也在,不過流血太多傷勢太重,救不了甲,死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7 19:27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7 19: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錯,擇一因果,a和b都是殺人既遂

再來玩
如果要甲死於流血過多需要10000cc(假設啦,我不知道實際多少)
(1)甲當天帶了鋼盔和防彈衣,AB打完就跑,所幸怪醫黑傑克在旁邊吃麵,馬上救甲,以至於小命不休矣。
(2)同第一題,防彈衣是山寨版,結果胸口開一個洞,未至心臟,流了7000cc,頭部也受傷留了3400cc,怪醫黑傑克也在,不過流血太多傷勢太重,救不了甲,死亡。

(印象中大概1千5就差不多了升天了)

(1)兩人都是殺人未遂(障礙未遂)
(2)兩人都是殺人未遂(障礙未遂) (累積因果關係,結果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7 20:02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7 19:27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不錯,擇一因果,a和b都是殺人既遂

再來玩
如果要甲死於流血過多需要10000cc(假設啦,我不知道實際多少)
(1)甲當天帶了鋼盔和防彈衣,AB打完就跑,所幸怪醫黑傑克在旁邊吃麵,馬上救甲,以至於小命不休矣。
(2)同第一題,防彈衣是山寨版,結果胸口開一個洞,未至心臟,流了7000cc,頭部也受傷留了3400cc,怪醫黑傑克也在,不過流血太多傷勢太重,救不了甲,死亡。
哈~被我矇中了
再猜猜看
1.殺人未遂
2
累積因果:殺人既遂,仍有條件因果
相當因果:殺人未遂:無結果歸責

這次我很認真回答哦!表情
應該不會被打槍了吧!表情表情 (小心子彈!快蹲下)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8 14:39 |
麥場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A與B各自想要殺甲

1.A與B 各自在甲的飲料上加上足以致死的毒藥
擇一的因果關係~
A與B都殺人既遂

2.A與B 各自對著甲開槍
無法判斷誰與甲死亡的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罪疑惟輕~A與B都殺人未遂


千鳥跟螺旋丸是哪一種?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8 16:56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麥場 於 2010-03-08 16: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A與B各自想要殺甲

1.A與B 各自在甲的飲料上加上足以致死的毒藥
擇一的因果關係~
A與B都殺人既遂

2.A與B 各自對著甲開槍
無法判斷誰與甲死亡的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罪疑惟輕~A與B都殺人未遂


千鳥跟螺旋丸是哪一種?


1.本題沒有「毒藥」表情

2.殺人的手段不用去理他(原po準備考試不認真,還在看火影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8 17:47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很好猜阿 就未遂咩
(2)是累積因果,AB兩者之間的累積因果對甲的死亡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但畢竟殺人的個別手段都不致死,不可歸責於A或B,故A和B各得到一個殺人未遂。
這個舉例大家都會,記得推理過程要會寫喔,不過要是傷害的故意而不是殺人故意呢?
應該是變成277吼?嗯...應該是!!(自我安慰)

那下次換伸縮自如的JET槍,還有鬼斬,和絞肉好了!! 表情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8 19:03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好意思!晚輩打個忿
累積因果非修正的條件說
所以仍是有條件的因果哦!
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8 19:26 |
林熊熊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5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板大您好^^小的也來解解看~~
甲被AB以各2式攻擊
1.若經法醫判定死因為心臟貫穿,則A殺人罪成立,B則損害屍體罪
2.若經法醫判定死因為腦袋爆炸,則b殺人罪成立,a損害屍體罪
3.若法醫判定死因為同時造成,則雙方均為殺人罪成立

由於兩者不相識,故無共謀疑慮。


小的試解看看@@"
如有誤解之處請多多指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9 00:18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林熊熊 於 2010-03-09 00: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板大您好^^小的也來解解看~~
甲被AB以各2式攻擊
1.若經法醫判定死因為心臟貫穿,則A殺人罪成立,B則損害屍體罪
2.若經法醫判定死因為腦袋爆炸,則b殺人罪成立,a損害屍體罪
3.若法醫判定死因為同時造成,則雙方均為殺人罪成立

由於兩者不相識,故無共謀疑慮。


小的試解看看@@"
如有誤解之處請多多指證


小弟認為,別去理損害屍體罪了,即使客觀構成要件能成立,主觀也不成立。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9 07:37 |

<< 上頁  1   2   3  下頁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804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