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10 18:14 发表的:
这条是否与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有所冲突呢?
例如
甲看到乙抢丙之物,(其实乙在拍戏),甲以为乙是抢夺犯
所以大喊抢劫呀!
路人丁(雪碧哥)看到及听到.将其手上的雪碧丢中乙的头.
请问丁是否可以主张这一条呢??
还是应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呢??
就我国刑事诉讼法88条第三项"被追呼为犯罪人者"这就是依法律行为而阻却
违法性之事由,换言之,客观上若发生被追呼为犯罪人者之情撞而为限制他人之
行动自由,主观有认知且意欲为尚有逮捕之意思,始构成法定阻却违法性之事由
,纵具体上被害者非现行犯,惟其阻却违法事由依法令行为(刑诉88第三项)
之要件已成就之下,其事实具体(演戏)毋庸待论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0 19:53 发表的:
刚刚去翻了黑白书,十版上P.358有写:
对客观上无犯罪的情形,德国学说上有主张以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方式来处理,参照Wessels/Beulke,AT.Rn.354.
所以我想大大的方法应该是OK低
德国学说用错误理论恐仍近下一步探讨德国刑法刑诉以为体系解释而为认定,因为我国刑法未
必同国刑法
且本题可探讨的是,行为人是构成要件错误之主观不知抑或具备容许构成要件!!
依管见,应该偏向阻却违法事由,咎其因乃行为人之不知非主观构成要件之不知,
因为构成要件上行为人名知客观上限制他人之行动自由而意欲为之,即可构成完整
之构成要件,申言之,行为人之不知系以不之事实具体上他人非现行犯,唯,亦不
会因此产生错误,毕竟法定要件仅为"被追呼为犯罪人者"(刑诉88第三项)即
可能发动同条第二项任何人皆得逮捕之刑法21条阻却违法事由,故不生构成要件
错误及容许构建错误~~
--------------->以上仅为敝人之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