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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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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周的书在中止犯方面其实我也觉得讲的很完善
如果是因为外界所导致对心理的强制性因素
有强制就是障碍,没有强制,而选择基于自己善心出现而不遂(先不说准中止)
我国中止犯立法目的也是由德国传入的『黄金桥理论』
基于善心做为判断之标准,并且以外界是否对心理有强制性为分别
供参考→最高法院73.5.13刑议(顺道问一下,要查刑议怎查= =?,全国法规找不到 QQ)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6 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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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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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次别】最高法院73年度第5次刑事庭会议决定(一)【会议日期】民国73年05月15日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26、27条(58.12.26)中华民国刑法第25条(95.05.17)
【决议】杀害(或伤害)特定人之杀人(或伤害)罪行,已着手于杀人(或伤害)行为之实行,于未达可生结果之程度时,因发见对象之人有所错误而停止者,其停止之行为,经验上乃可预期之结果,为通常之现象,就主观之行为人立场论,仍属意外之障碍,非中止未遂。
【编注】本则决议于民国95年8月22日经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刑事庭会议决议,法律已修正,本则决定改列于刑法第二十五条。
【参考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25条(95.05.17)中华民国刑法第26、27条(58.12.26)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会议决议暨全文汇编(90年9月版)下册第1142页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会议决议暨全文汇编(92年9月版)下册第1174页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6 0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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