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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feIh 阁下所言 小弟有点疑问
设公务员甲因"故意"违背对于第三人乙应执行之职务,致第三人乙受损害者 若如乙得依国家赔偿法请求损害赔偿,却因故意或过失不为之者 公务员甲是否负赔偿责任? 即此时乙是否得依据民186I向甲请求损害赔偿? ---->>>若是「故意」 被害人向公务员本人以民法186赔偿,国家也要赔偿(国赔法 2条二项) 两者并存,被害人得同时先后请求。唯一方若已全部赔偿 ^^^^^ 既然认为可并存 就表示民186II 不含国赔法 因为如民186II含国赔法 则公务员免责 没有并存问题
被害人对他方之赔偿请求权同归消灭。 两者时效不同(参国8条民197条) 时效先后完成则会形成先后免责 但请求权间并不影响...... ---->>>若是「过失」 以民186一项后段来看之「不能依他项方法」请求赔偿者 公务员本人才要负最终之责任,此时既然有国赔法二条2项, 国家可以直接对被害人负责,被害人当无不能受损害赔偿之理 此时国家赔偿责任与公务员责任形成先后次序关系,国赔是第一 公务员是第二。 既然可以赔, 被害人却故意过失不为者...公务员本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 阁下这里的用语似乎又认为民186II含国赔法 前后见解似有矛盾
那公务员免责时仍有国家赔偿责任否? 一说:公务员与国家同时免责(郑玉波) 二说:公务员免责 但国家不免责(贯彻国赔精神)
186条1 项有两个情形....而 186条二项只说""前项情形:: 是否依其故意或过失而异其结论?
若依题目之公务员""故意"" 而被害人不想用国赔法而用民法186 答案是肯定的(可以用186请求) ^^^^^^^^^^^^^^^^^^^^^^^^^^^^^^^^^^^^^^^^^^^^^^^^^^^^^^^^^ 这里又认为民186II不含国赔法 因为如民186II含国赔法 则公务员免责 不得以民186I求偿
结果还是回到原点....民186II到底有没有含国赔法? 阁下回答的很好 但还是没有回答到小弟问题
但若题目是公务员""过失""而被害人不用国赔而直接用民法186 答案是否定的(公务员不负赔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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