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4-05 10:55 发表的 :
但又让我想到了一个问题
1.甲欲放火烧乙宅(独栋),趁乙全家去渡假时,放火烧之
当日.甲为了确定乙宅内是否没有人.而潜入查看,
甲确定没人,从顶楼开始放火,一直到一楼,再出去外面
好好的欣赏此火烧屋的景像,
2.如甲来不及逃出,而被烧伤,
请问甲依实务,是否也成立173.呢?
1.符合173之"现供人使用之住宅"
2.甲本身为放火人、失火人两种身分,故依实务见解仍是173,但依上述蔡xx老师之见解,
客体应系排除参与者(甲)以外之第三人,故依蔡sir之见解,本题甲自非173所述之人,
惟甲所烧毁之住宅仍符合"现供人使用之住宅"之要件,故甲依然系173该当。
另,小弟拿楼主的问题去问考司法的同学,
结果相同,
课本上这么写的
客观构成要件:
1.人:指行为人以外之自然人(28上3218例)
2.现供人使用或现有人所在:指行为客体只要是供人使用或现有人所在即为已足,至于放火当时,是否确有人在其内,并非所问。
楼主1F的问题虽不符合第2点(鬼屋),却符合第1点(游民=行为人以外之自然人)
综整之后,鬼屋即成为173所谓之"现
供人使用或现
有人所在"
对比上述蔡xx老师之例题四十五例,
该题1(
非行为人以外之自然人)、2(
非现供人<行为人以外之自然人>使用或现有人<行为人以外之自然人>所在)皆不符合,
该题最后以174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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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望快达5了,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