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6-03 16:09 發表的 : 所以我才寫因果歷程如果主觀上不認識(意味著有偏離),學說上認為主觀認為要他死的話,客觀也死,再同樣的結果不阻卻故意,因為如果照著水槍來射,怎射都不會死人(不能犯),而事後真槍(不管拿錯也好,別人給的也好),客觀事實的發生與原來的不等價,所以認定未遂已經是很重了。(蔡墩銘、甘添貴接支持此說)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02 11:26 發表的: 2.甲誤以為裝符水的水槍可以殺人,持槍射乙。不料水槍被其他人換成真槍,乙中彈死亡。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6-03 22:47 發表的 : 報告冰大,小的不同意大大的說法:1.錯誤,定義為主客觀的不一致。 也就是說應該以主觀的觀點與客觀的觀點,各推論一個事實之後,來作比較。 所以,行為人主觀只要認知到因果歷程中的重要部份,即認定有故意。是因為主客觀推論的事實為一致的結論。 而反面解釋─若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因果歷程中重要部份認知有誤,此時僅是把主觀的推論,作一反向推論。並未進入主客觀推論事實的比較。所以小的認為,這時候應該還不能推論出是否有錯誤結論!!2.行為人主觀上的評價用印象理論來講是「重大無知」。刑法評價主觀主要不就是故意、過失嗎?其他還有意圖等等....大大這裡用了一個「重大無知」的結論,是不是應該先告訴我們,「重大無知」與故意、過失的關係?以及用印象理論如何來涵攝主觀要素裡的『知』與『欲』?敬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