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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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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24 21: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乙丙三人共謀強盜,但甲見被害人丁之模樣甚感同情,遂擬中止犯行並要求乙丙二人放丁一 馬,不過乙丙不允諾,甲極力將乙丙拉出門外,不過乙丙順利掙脫,反將甲扭轉壓制住,並順利強盜成功,試問甲乙丙的刑責為何?

這邊,只能得知甲乙丙已經侵入住宅。

侵入住宅 = 強盜著手?

表情 拍謝,我這邊不熟......

---------補充----------
但甲見被害人丁之模樣甚感同情

竊盜著手→用眼睛搜尋財物
強盜著手→用眼睛搜尋被害人 表情

結論:已著手表情


結合犯...


強盜罪構成要件應該是(我猜的..表情)強制罪加上竊盜罪,所以甲已進門看到被害人模樣,應該是論已著手。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6-24 21:37重新編輯 ]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21:29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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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客觀說:
1. 有以著手於犯罪構成要件密切接近於實行行為之各舉動,為犯罪之著手者
2. 有以著手於犯罪構成要件一部份之行為,乃犯罪之著手者
3. 有認為實施與犯罪之完成有必要關係或不可缺少之行為,即為著手者
4. 有謂著手於足以表示完成犯罪之危險行為,即為犯罪之著手

(二) 主觀說:
此說以為犯罪為犯意之表現,以其行為可以識別是否為犯罪顯著狀態為準

怎麼到處都是著手點?所以我看不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6-24 21:3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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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6-24 21:36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一) 客觀說:
1. 有以著手於犯罪構成要件密切接近於實行行為之各舉動,為犯罪之著手者
2. 有以著手於犯罪構成要件一部份之行為,乃犯罪之著手者
3. 有認為實施與犯罪之完成有必要關係或不可缺少之行為,即為著手者
4. 有謂著手於足以表示完成犯罪之危險行為,即為犯罪之著手

(二) 主觀說:
此說以為犯罪為犯意之表現,以其行為可以識別是否為犯罪顯著狀態為準

怎麼到處都是著手點?所以我看不懂

上面說一堆~~我說給大大聽說:

(一) 客觀說:(形式客觀說)

形式用法緒的觀念,就是外觀型態,也就是說殺人罪要做到”殺”的行為才算著手!!
夠白話了吧,傷害比需要做到”打”的行為!!但是有一種缺點,就是拿槍殺人只要不
開槍作出射殺行為之前,被害人被瞄準頭部都不算著手,因為他還沒做到”射殺”的行
為!!

(二) 主觀說:
就是以行為人,主觀認為是否已經著手了-->這更荒謬:開庭法官說:被告!你著
手了沒?被告說:沒有~~!喔...所以判決書所載被告沒有著手.....因為本論說以被告
識別阿,啊被告都嘛會抗辯說沒有~~說這可以採”甘有可能”~~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21:50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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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6-24 21:3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 客觀說:
1. 有以著手於犯罪構成要件密切接近於實行行為之各舉動,為犯罪之著手者 (實質客觀之密切行為說)
2. 有以著手於犯罪構成要件一部份之行為,乃犯罪之著手者 (形式客觀說)
3. 有認為實施與犯罪之完成有必要關係或不可缺少之行為,即為著手者 (實質客觀說之必要行為說)
4. 有謂著手於足以表示完成犯罪之危險行為,即為犯罪之著手 (實質客觀說之危險行為說)
(二) 主觀說:
此說以為犯罪為犯意之表現,以其行為可以識別是否為犯罪顯著狀態為準(變通主觀說-
犯意之飛躍的表動狀態
)
補充:純粹主觀說-依行為人之犯意及計畫,認為已開始著手時為著手
怎麼到處都是著手點?所以我看不懂

【實務】
早期實務見解偏形式客觀說,然後最高法院82年第2次刑庭會議把幾篇形式客觀說的判例刪掉,不負責任的叫各級法院自己尋找新見解!
(感謝q大指正。上面刪除的部分可能是我作夢夢到的~XD)

【學說通說】
主客觀混合理論,以行為人之主觀認知為基礎,再以客觀第三人的角度觀察,該行為若對於法益之侵害具直接危險性,則認定已著手。

--------以下部分可以不看:

【我說】
上面一切都是考試寫好看的,實際上用起來還是麻煩一堆。

例如:甲告別式,乙以為甲躺在棺材是要偷渡出國,朝乙屍體開槍。
按通說,行為人主觀已著手,但以客觀第三人的角度去觀察,甲是一個死人,乙再怎樣也不可能對其生命侵害造成直接危險性.....,故應該認定「未著手」!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6-24 22:37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22:05 |
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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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24 22: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實務】
早期實務見解偏形式客觀說,然後最高法院82年第2次刑庭會議把幾篇形式客觀說的判例刪掉,不負責任的叫各級法院自己尋找新見解!
(感謝q大指正。上面刪除的部分可能是我作夢夢到的~XD)

【學說通說】
主客觀混合理論,以行為人之主觀認知為基礎,再以客觀第三人的角度觀察,該行為若對於法益之侵害具直接危險性,則認定已著手。

--------以下部分可以不看:

【我說】
上面一切都是考試寫好看的,實際上用起來還是麻煩一堆。

例如:甲告別式,乙以為甲躺在棺材是要偷渡出國,朝乙屍體開槍。
按通說,行為人主觀已著手,但以客觀第三人的角度去觀察,甲是一個死人,乙再怎樣也不可能對其生命侵害造成直接危險性.....,故應該認定「未著手」!


例如:甲告別式,乙以為甲躺在棺材是要偷渡出國,朝乙屍體開槍。
按通說,行為人主觀已著手,但以客觀第三人的角度去觀察,甲是一個死人,乙再怎樣也不可能對其生命侵害造成直接危險性.....,故應該認定「未著手」!

冰大,最近我剛好看到介紹法益的講義,人死之後應該視為無生命法益存在。

所以應該是要這樣講,因甲之生命法益不存在,乙再怎麼開槍也不會侵害到生命法益,既無生命法益保護之存在可能,當然則無所謂侵害行為之著手與否,或既遂與否之認定問題。

法益這個東西,應該事要被解釋為固有的、實際存在的、無抽像存在之可能。

套一句q大名言....   以上為胡說..表情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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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22:54 |
呆呆加瓜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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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因該沒越過著手階段:因該強盜客觀上要取其財物或使其交付依題示(著手)主客觀混合論密切接近於構成要件,故甲無罪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9-27 0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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