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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总]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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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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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插话一下
累积因果=结果条件=条件说=/=修正论
所以两个下毒的行为应为"有结果原因",
也就是还是要以客观相当因果论来说明是否有结果归责
如依本题来说应为杀人既遂罪,
不知如此简说,是否有人懂
但这是今年写最多的了
睡觉!ZZZZZ
清如水 廉如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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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
2011-01-12 19:26 |
sierfa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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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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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小的不懂:
1.累积因果=结果条件=条件说=/=修正论
→『结果条件』指的是什么? 一种因果关系理论吗?
2.所以两个下毒的行为应为"有结果原因",
→"有结果原因",指的是什么?
3.也就是还是要以客观相当因果论来说明是否有结果归责;如依本题来说应为杀人既遂罪,
→冰大说用客观归责理论检验,L大说用客观相当因果论检验;
再从L大的结论来看,L大的结果是认为有相当因果关系吗?
可是我觉得应该是没有相当因果关系,是不是请大大说明一下检验的过程。
这应该是我问最少的一次,依旧是敬请指导~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1-01-12 20:26重新编辑 ]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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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1-01-12 20:13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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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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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因果适用基础条件论=不符合『分Q则非P』的公式
=不具备因果关系!
累积因果适用条件之修正论=硬凹数行为皆具备因果!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x
1
[12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11-01-14 16:25 |
X19841014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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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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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大是否口误?
累积因果关系,
依『条件理论』,非P则非Q,
是具备因果关系的。
(毕竟少了任何一个行为,结果都不会发生)
惟择一因果关系,
才系依『修正之条件理论』拟定皆具因果关系。
x
1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1-01-15 20:14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x0
x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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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次真的错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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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11-01-15 20:42 |
lai0913
级别:
初露锋芒
x0
x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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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甲和丙出于共同杀乙之故意,由丙在乙的饮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后,对乙大笑三声并说出下毒之事实。乙死
要面子,谎称自己早已视破,并掉包成没毒的饮料。甲和丙听信后,于是甲又再乙 的便当下毒,
粗心的乙吃完便当后死亡。事后证明,甲和丙前后两次下毒各自剂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于死。
二.甲和丙各自在乙的水和便当下毒,甲和丙前后两次下毒各自剂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
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于死
请问这两题的结果是否相同,
及和冰大的题目是否有差异呢?
清如水 廉如镜
x
0
[1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
2011-01-16 12:02 |
X19841014
级别:
小人物
x0
x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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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见以为:
一、甲、丙之前行为应属杀人未遂,甲、丙之后行为则为杀人既遂。
(前行为依条件理论虽有因果关系,然于客观之相当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理论下检验,均不可归责;后行为依条件理论亦有因果关系,惟客观之相当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理论下检验,均可归责。)
按相当因果关系(76年台上字192号判例)系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做客观之事后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形下,同一环境、同一条件,均可发生同样之结果,该行为与结果即具相当因果关系。
甲、丙之后行为,若再回到同样环境,且有同样条件的情形下,势必发生同样之结果,故具相当因果关系。
按客观归责理论,甲、丙之行为须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且不法风险在具体结果中实现,因果历程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内。
本案甲、丙下毒之行为极可能造成乙之伤害或死亡,且该行为亦使乙死亡之结果实现,其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历程属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之构成要件效力范围,故客观上亦可归责。
甲、丙主观上有共同犯意联络(共同伤害乙之故意)、客观上亦有共同行为分担(皆有下毒行为),应属共同正犯。
依共同正犯责任一体认定,甲、丙之后行为系另行起意,故甲、丙之行为应系数行为侵害数法益,数罪并罚。
二、甲、丙之行为应皆为杀人未遂(假设甲、丙皆有杀乙之故意;若仅为伤害故意应系择一因果关系,皆成立伤害既遂罪)。
依相当因果关系,甲之行为仅为偶然事实,以一般人之观点,纵令甲于同一环境、同一条件下再次下毒,亦未必会发生同样之结果(丙未必会下毒),故不具备相当因果关系。
若依客观归责理论,甲之行为虽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然其风险之发生应系重大因果历程偏离(甲之下毒量自始无法构成乙之死亡,其结果发生是一般人皆无法预见之另一事实行为加入使然),故甲之行为客观上不可归责。
丙之行为亦与上述同。
此非正常解题顺序、方法。
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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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1-01-16 18:46 |
Dragon-Q
级别:
小有名气
x0
x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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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甲和丙出于共同杀乙之故意,由丙在乙的饮料中下毒,待乙喝下后,对乙大笑三声并说出下毒之事实。乙死要面子,谎称自己早已视破,并掉包成没毒的饮料。甲和丙听信后,于是甲又再乙 的便当下毒,粗心的乙吃完便当后死亡。事后证明,甲和丙前后两次下毒各自剂 量均不足以毒死乙,只有合在一起的量方足以致乙于死。
先用甲好了,这里甲前行为是杀人未遂!!
又甲后行为相当具备因果关系,但是主观上有认知行为是因为加入前行为而致!?
又客观归责理论,后行为甲创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亦实现之(
亦可说有甲先行为
影响使风险提升时害,而不客观则后(或前)行为
),主观上又对于前行为有认知
行为是因为加入前行为而致!?(若是用因果历程错误风险逾越说是
既岁)
(意思是本题有因果关系与因果历程错误重现)
[ 此文章被Dragon-Q在2011-01-16 22:58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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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7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11-01-16 22:11 |
冰咖啡
级别:
初露锋芒
x5
x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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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其实,就lai大修改之后的题目一,小弟认为与原题不无不同。
毕竟是共同正犯,在共同决意范围内,都可以「共同体」,视为一个人所为。
2.就X大的见解,小弟认为,若以「两个行为」论,前行为论未遂,后行为论既遂,个人觉得,这样有「重复归责」之处。
第一个行为 ────
第二个行为 ────
归责:
第一个行为 ────
第二个行为
────
────
红色地方是重复之处,希望有人看得懂
3.老实说,Q的大文字太深澳,小弟看不太懂
今天去复习原因自由行为,还是弄得一团遭,头好晕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1-16 23:25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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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11-01-16 23:12 |
春之柏
级别:
小有名气
x3
x573
分享:
▲
以最后的行为结果为评价
即乙死亡和甲之后行为有关系,而后行为之受前行为累积下发生作用
故甲犯杀人即遂罪一罪,即足以评价甲之行为.
(至于甲之前后二行为之因果合一,二次行为,二次决意,评价重点应在最少原则成立犯罪之要件:累积因果合一.至于分别审查时各自成立杀人未遂,则为以偏盖合,是不为完全评价.因为两个杀人未遂=?杀人未遂+杀人即遂?,不如直接一个杀人即遂.可以说明最近因果予以完全评价)
以上请指正.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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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1-01-18 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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