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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che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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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03-24 09: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本人所言,乃基於買家的立場,對於你的服務態度所做的評斷,
如果這也能構成侵害,那美食評論的網頁中,那些講到難吃死了云云之人,
通通該抓去關了,此一道理人盡皆知。

贊同.

言論自由是該限制,但不當的限制會使得"言論沒自由".

事實是"拍賣網"還有"負評"的功能.
若不能批評,豈不是只能給優評?
重點應該是"所陳述的是否屬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4 11:26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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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傻的我
按照連結
花了一個多小時
看了55頁 表情

結論是

鬧劇一場 表情

心得是

別鬧了
求什麼助 表情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3-24 1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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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老師常說
要聽兩造陳述


果然
單方陳述都為自己脫罪
大事化小
重點不講


整篇文章惟一可取是
不知道(太長了所以忘了)第幾頁的判決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89號

頗值得法律人研究
(上述字號係複製自網頁>55頁中某一頁)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3-24 16:42 |
我愛布布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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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主文第六大點(節錄)

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所為之侮辱性之言論,係對於特定或可得定之人所為而言,倘係針對網路上之代號或暱稱為之,則需該代號、暱稱已廣為不特定之人所知悉,或該網站上有足以特定或可得特定該代號、暱稱在現實世界中所指涉係何人,在現行刑法規範下方有對行為人之侮辱性言論科以刑罰之餘地


所以
懂法律的這位被告(其他網站的開版者?)
雖有謾罵事實仍獲無罪判決

節錄判決主文如下

則被告縱有公訴意旨所稱對告訴人代號確有無理謾罵之情形,其所為顯然已違反倫理道德規範,在網路及現實世界中均應予以譴責及撻伐,惟參酌前揭諸多說明,尚難遽以刑法公然侮辱罪名相繩。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之事證,足認被告所為確實該當刑法公然侮辱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應認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所以個人心中認為
知法犯法玩法
罪加一等
但往往現實卻是無法制裁
罪刑法定
無罪推定(證據不足證明明確指涉特定人)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3-24 16:49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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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社會每個人都有成為被告的"機會"呀!很正常的事情.
搞不懂的是為什麼人家扯要告您就慌了呢?
您不需要怕啊!等牠來告啊,再連本帶利讓牠付出代價!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6 10:45 |
leoleo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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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只是要嚇你而已
只要你有準備好就不用
怕對方告你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超舜電信 | Posted:2011-03-27 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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