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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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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直接27!因為共犯脫離是在說已經脫離(切斷物
理跟心理)的情形!他的物理叫做貢獻~而不是切斷既
遂!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0 22:18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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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切斷的是「因果關係」
本例的甲根本沒作到

你這樣講
等於是客觀上的物理影響力不論到何程度 通通可以共犯脫離
甲無論有沒有打傷被害人 通通脫離 沒有差別
那所謂阻擋物理影響力這個要件有何作用?

此例的甲如剛開始便沒有傷人 那自然可以適用
打傷人便是加重影響力了 應該要求更深度的阻斷義務
才符合事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31 09:09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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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只要物理因果跟心理因果切斷就OK!
本題畢竟是『強盜』已經著手(傷害犯之)脫
離是用強盜未遂!

如果連著手都沒有那不叫共犯脫離,那叫不是
共犯,因為『實施』已經改成『實行』了!

PS:以上共犯以廣義稱之!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1 10:43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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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已達著手程度 成為共犯後
各共犯就實行行為分擔的程度 仍有差別
這將左右個人在共犯行為中參與因果的影響力
故脫離行為的強度 應視參與影響力的情狀而定
不能一概而論

此例如是其他共犯打傷被害人(ㄧ人著手 全體著手)
甲才可能適用共犯脫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31 11:53 |
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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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92上訴1432 (決),這個剛剛小的查了判決書,乃是針對違反證券交易行為的判決 表情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03-31 16:23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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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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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問題,請指導。

共犯脫離的前題,不是應該在共犯成立後,有共犯中之人為共犯之罪以外之犯罪行為在討論的問題嗎?
也就是說,以本例而言,本題應該討論內容是強盜罪共同正犯,是否需對共同正犯中有人為傷害罪一起負責?
怎麼小的覺得,大大們在討論的是強盜罪共同正犯於著手後能不能討論強盜罪有無共犯脫離?
這應該不是共犯脫離在討論的事吧?

是小的理解錯了嗎?


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31 16:25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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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傷害罪 全體同責 這個部份是沒有問題的
另外強盜罪共同正犯於著手後適用共犯脫離 這也沒有問題

問題出在本例甲參與的強盜行為已達「傷人」
其失敗的勸阻 是否足以讓他脫離共犯?
這其實是很細小的問題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3-31 16:55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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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人是著手但尚未既遂,脫離時負起參與階段之責任!
脫離不一定要組卻失敗,只要切斷物理跟心理(一直
出現)即可!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1 1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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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之人 無法抗拒
這樣到底是切斷了沒?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4-01 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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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切斷的不是受傷,而是強盜既遂!
若以傷人犯強盜本應為想像竟合~反之以傷人但強盜未遂!?


[ 此文章被Dragon-Q在2011-04-01 16:50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1 1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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