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于 2011-07-01 09:02 发表的 :
坚持生得出来再说~~
生出来
就271吧~~~
为什么
代理孕母
http://www.drkao.com/3rd...on/2/1.htm
......4. 母杀甫出生之子女罪.......
哪时候双鱼座的变八卦鱼~~
读册卡重要
不错的文章~很多重要概念。
(其中有关生母遗弃跟生母杀婴刑度失衡是我认为生母杀婴里最精彩的考点。生母杀婴比杀直尊来的难的多,不知为何就是老考杀直尊。)
不过......这篇正好验证我的看法,我引一下里面相关的段落
「4. 母杀甫出生之子女罪
.......盖代理孕母于代孕胎儿出生以后,即交由其提供精卵的父母亲扶养,根本无所谓面临心理上强大压力之状况。........故代理孕母于生产时或甫生产后杀其代孕之子女者,应适用刑法第271条之杀人罪。」
他提到的概念「生母压力大」,代理孕母并没有,所以不适用。但楼主提出的例子却货真价实的是「生母」,只不过他是「男的生母」,所以我说如果生母压力大,那男的生母压力不是更大?不只减轻,而是大大的减轻才符合立法要旨吧?
另,回应有人提出「刑度拦截」跟「类推适用」二种解决方式
我的想法是,这二种方法大同小异,都是到有责性再处理。
但这的案例是法律解释的问题。以前(现在其实也是)都认为生母必为「母的」,但时空变迁,当生母亦可能为男性时,到底适用与否?很简单,从立法意旨去做法律的解释,可以发现性别其实不重要,重点还是「生母压力大」一句话,男性生母又有何不可?
那么,用「类推适用」或「刑度拦截」的话,法官就有自由心证的空间。如果在解释上面处理,那法官就必须依法判决而无裁量空间,对人权的保护上更为周延,应为更妥适的做法。解释能处理的应无必要到有责性再处理,此为刑法架构理论上当然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