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7-13 21:31 发表的:
甲和乙分别在丙的便当及饮料下毒,丙吃完便当,喝下饮料后死亡。事后法医解剖尸体后认为,甲所下的毒,一般人食用后约一小时后死亡;而乙所下的毒原本济量不足致人于死,惟凑巧与甲所下之毒发生化学变化,致丙食用完不到10分钟即身亡。
本题中,乙成立未遂无疑。关于甲的部分,敝人以为,甲之下毒行为虽制造了丙死亡之风险,惟丙死亡之结果非甲之行为单独造成,故不可归责于甲。虽纵使无乙之行为介入,甲之行为最终能仍会造成丙死亡,但仍不影响结果之归责。此同理于与推人下山崖被大鹏半空中叼走吃掉。不知道各位大大是否有不同的见解?
刚刚打得都不见了....无言!!
因果关系的评价,个人感觉,本来就不容易。
有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判断),不见得可归责(评价上的判断--如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
当然没有因果关系,一定不可归责。
个人看法,
丙死与甲下之毒有因果关系,可归责于甲,(虽验尸报告甲下的毒要一小时后才会死亡,而丙于食毕后十分钟即身亡,显有其他事由介入加速丙之死亡,然此介入事由并未中断甲下毒于丙的持续作用)
丙死与乙之下毒有因果关系,不可归责于乙。(题示中甲、乙下的毒发生化学变化而造成丙死亡,惟验尸报告中,乙下的毒量并不足以致丙死亡,然丙却中毒身亡,显有其他事由介入,造成丙之死亡。显见乙下之毒与丙之死亡并不寻常)
关于甲的部分,敝人以为,甲之下毒行为虽制造了丙死亡之风险,惟丙死亡之结果非甲之行为单独造成,故不可归责于甲。虽纵使无乙之行为介入,甲之行为最终能仍会造成丙死亡,但仍不影响结果之归责。
这一段,个人感觉论述有点怪怪的,一下不可归责于甲,一会又变成不影响结果之归责。
与推人下山崖被大鹏半空中叼走吃掉。
题目我没看过,但个人看法,不一样。这是科幻怪诞小说~~~
我来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