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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TJQAZ:
我本來就是國考生啦!不管有沒有考上~~~只要你一踏入國考,你就永遠是國考生!

所以當上公務員,還是會被上面刁,跟你在國考被改考卷老師刁有啥不同?!

所以你說我是"國考生"~~~謝謝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7-08 1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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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一部案件提起公訴、自訴~~~並不違反【一案二判】原則!

因為乙是對於本身的過失傷害部分向法院有所主張,但檢察官是對於丙的部分而請求法院,不可因為乙的自訴效力擴張,而去影響檢察官辦案,逾越自訴是輔助地位,違反國家追訴原則的意旨;檢察官也不可干涉已提起自訴,而向法院就自身權利有所主張,避免侵害憲法16條保障之意旨!

但是即使公訴、自訴一起提,仍不違反【單一案件】之性質,法院還是只做【一個判決】!只不過就理由書說明各部罪名是否成立!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2-07-08 1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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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2-07-08 18:4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TJQAZ:
我本來就是國考生啦!不管有沒有考上~~~只要你一踏入國考,你就永遠是國考生!
所以當上公務員,還是會被上面刁,跟你在國考被改考卷老師刁有啥不同?!
所以你說我是"國考生"~~~謝謝 表情
基本上,從上面三行,個人認為你邏輯思考問題~
國考生沒什麼問題,而是你自己心態跟認知問題~(而我曾說過你是研究生或是國考生,所以才會說收回你是研究生這句話)
第一、上來討論是看看人家見解,或者看問題自己思考,而你呢??上來只要跟你意見相佐,你便是負面評論在攻擊,而非提出自己想法觀點來討論。
第二、用負面評價去批評人,試問你認為誰會想與你討論,縱然看到你的論點有瑕疵也不會想去提醒你或提出看法。因為知道跟你意見相佐時,你不會去思考,哪裡邏輯有問題或是哪邊學習出了問題,而只會負面加以批判。
第三、國考人來這討論區是相互討論與學習,而非只是給人負面評價~
第四、國考生或者是當公務員被上面刁亦或者是閱卷老師的評分,這三者之間是八輩子不相干滴~因為國考生要用功讀書;當公務員要懂得做人;考試評分是自己讀書成效。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08 2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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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2-07-08 18: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自訴不可分,與起訴不可分的意義、層次是不同的!
自訴不可分是指【哪些範圍可提起自訴】,如本題,不論是過失致傷、過失致死【都可
以提自訴】,並非是【不可自訴】之罪;及使其中是【ㄧ部不得自訴~~~~殺人與持
槍】~~~~~持槍的部分【還是可以自訴!】,只不過他是【非告乃】,你要提告發、
自訴都可以,只不過依325條,提起自訴,及【不得撤回】~~~~要撤回還是要由檢察
官來決定!所以誰說自訴程序是【國家追訴原則的例外】??
不才好奇   325哪一項次有規定自訴程序要撤回還要由檢察官來決定??(應該是潛在性規則   不才無知!)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2-07-08 18: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起訴不可分是對於【單一案件,避免一案二判】,所以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法官
  必須審理,沒有不審理的空間!不代表【一部提起自訴,整部就受自訴效力所及,而受
  法官審理!】
  1.如果自訴效力及於丙的【過失致死】,所以法官可介入審查!那是否是【糾問制
    度!】,明明丙沒有對該部提起自訴,法官卻可以介入??
  2.如果該部丙沒有請律師,那是不是就【自訴不受理】?
  3.且319條第三項只是說,不得自訴部分,仍【得】提起自訴,不代表【一部自訴、全
    部自訴】~~~否則可以【全部審理】,不就違反【控訴原則】、【國家追訴原則】、
  【告訴權獨立行使】的目的?
原題目應該是乙提過失傷害自訴,而丙之子提告訴~問檢察官如何處理??
跟上面這段應該不是相干滴回答~   看不懂? 太深了~(不~ 不才太淺了)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2-07-08 18: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另外就一部案件提起公訴、自訴~~~並不違反【一案二判】原則!
因為乙是對於本身的過失傷害部分向法院有所主張,但檢察官是對於丙的部分而請求法院,不可因為乙的自訴效力擴張,而去影響檢察官辦案,逾越自訴是輔助地位,違反國家追訴原則的意旨;檢察官也不可干涉已提起自訴,而向法院就自身權利有所主張,避免侵害憲法16條保障之意旨!
但是即使公訴、自訴一起提,仍不違反【單一案件】之性質,法院還是只做【一個判決】!只不過就理由書說明各部罪名是否成立!
同一案件之一部可提公訴、一不可提自訴,不違反一案二判原則??   那一案一判就是例外囉??(原來如此)
原來公訴自訴一起提,法院只能做一個判決?? 那另一個繫屬於法院滴另一部自動消滅~   (原來如此)

不才~~大澈大悟~
---------------
補充:點出不才駑鈍無知之處~ 尚有無言天書~

源於桃花林,乃心然安之。一覺驚醒~ 竟處自殘區~
不才看這裡以後就叫"法律自殘區"~   看多了荼毒文書~自然成疾或殘~表情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2-07-09 12:20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08 2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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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好像林俊益前輩書上有,可以參考看看,總之他自己也認為他的見解與通說不同‧

雖然他對通說加以批評,不過小的以為其實有趣的是實務的做法,因為原則上實務都是比較傳統的,不過在本題實務好像比較傾向林先生的見解,大概是檢察官只要移送而不用下不處分書或做其他事,實在是皆大歡喜。

另外提供舊法的實務見解供大家參考,不過請理解新舊法的不同,了解後再加以比較:
解釋字號: 院 字第 263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33 年 01 月 15 日
自訴人在檢察官偵查未終結前均得提起自訴。檢察官於提起自訴以後仍繼
續偵查。並為處分。無論檢察官是否知有自訴之存在。而其自訴之效力。
均不受其影響。該處分如係不起訴。應認為無效。如係起訴。則法院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諭知不受理。並就該自訴案件受理裁判


院 字第 230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31 年 03 月 20 日
某甲以一狀誣告乙丙丁三人。祇犯一個誣告罪。既係同一案件。經乙丙對
甲提起自訴。無論曾否判決確定。丁均不得再行告訴。如檢察官就該案予
不起訴處分後。丁復聲請再議。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應認為無理由而駁
回之。
林鈺雄教授書上對本題的見解係提出本號院字實務見解(大概也是通說的過去傳統見解),不過實務目前似乎是採林俊益前輩的見解比較多!(小的原則也傾向林俊益前輩的見解,但小小地方與其不同加以修正,不過因為修正部份與本題無關且是個人見解就恕不獻醜)

最後補充幾個法條
第 271-1 條 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
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
、抄錄或攝影。

第 323 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
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
,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第 330 條 法院應將自訴案件之審判期日通知檢察官。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

第 344 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
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
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
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 347 條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以上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07-09 22:53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09 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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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對於此題檢察官如何處理(函請併辦),認同L大說法~

不才沒要考試,縱然要考試也不會想去研究爐主你的新刑法、新刑訴~
錯誤百出(上一篇已點出)~ 還能侃侃而論~
閱卷考師刁你~   應該是你在刁閱卷老師吧~
你不知道給零分,閱卷老師還要說明理由吧!!(所以你不會有零分~ 新恭喜你@@")   呵呵~

PS.你應該讀過所謂實體法公然侮辱罪吧~   遲早你會遇到跟人玩訴訟~

TO:坂大~
    不才對於你版大你的處理方式不敢苟同~ 這傢伙已不是第一次負面言詞批論與討論有關之事務。為維持論壇和諧也有應為之作為。再者,如果程度夠好,提出看法批評,不才肯定虛心接受~ 其論述過程錯誤,你也是讀過法律的人,看得出問題,任由其茲意做為,只會讓其寸進尺~(小孩犯錯,大人會教導)更何況一位能參加國考的大人呢??(該有的板規早該拿來用)
    塞一些亞幣給他,讓他開心,他倒是還樂在其中沾沾自喜。不才看不出來他那篇文,有哪一點比L大所回覆的文章好,所以版大你這是在助長歪風~
    讀過刑法、刑訴的人認為這裡程度差;初學者來這學習反而深受其害。不才言盡於此~ 多有冒犯,在此先說抱歉~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0 (by kai709) | 理由: 公道自在人心, 法律就是這樣子, 各人各有自己的看法, 才會有很多爭點阿! 這才是我從資訊轉法律的原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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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5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09 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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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luciferydog :
自訴人在檢察官偵查未終結前均得提起自訴。檢察官於提起自訴以後仍繼
續偵查。並為處分。無論檢察官是否知有自訴之存在。而其自訴之效力。
均不受其影響。該處分如係不起訴。應認為無效。如係起訴。則法院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諭知不受理。並就該自訴案件受理裁判

1.      為何檢察官終結前均可提自訴??違反【國家追訴原則】與【自訴備位性】!
2.就算可自訴的是【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還是僅就【告訴乃論的部分】移
送法院!
(1)      國家追訴原則、不干預他人訴訟權的行使:
如果自訴一提起,造成檢察官就他部不得起訴、處分~~~~違反國家追訴原則,侵害他部被害人請求國家追訴的權利!並使自己的案件受他人自訴提起所鉗制!與憲法16條之意旨有違!
(2)323條的【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需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對本身的【告訴乃論之罪】提起自訴~~~~檢察官
才不予偵查、起訴~~~~~但他部【非屬告乃之罪、又非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
如何限制檢察官起訴、處分職權之行使?!


某甲以一狀誣告乙丙丁三人。祇犯一個誣告罪。既係同一案件。經乙丙對
甲提起自訴。無論曾否判決確定。丁均不得再行告訴。如檢察官就該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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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之。
~~~~為何丁不得再告訴?理由為何?
此乃丁的憲法16條訴訟權的權利,須有法律規定,始能限制!!法律限制為何?理由為何?



====>虧你還是讀法律系、還舉實務、法條出來!但是理由為何?意義為何?你根本沒講!~~~~~那你是為反對而反對!~~~~不服就舉林俊益前輩的論點來上訴!
表情


[ 此文章被本爐主出馬啦在2012-07-10 02:4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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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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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TJQAZ :
看來你所謂的【不才看不出來他那篇文,有哪一點比L大所回覆的文章好】~~~也不過如此嗎 表情 表情 表情

有從立法目的去考量嗎?有從憲法的意義去考量嗎?有從刑訴的精神去考量嗎??
~~~~所以你這叫【鄉愿】,不叫【評論】~~~~如果有意見,請從我的推論【違反什麼原則、違反什麼立法目的】來討論!而不是【鄉愿】!


其實有沒有花、有沒有亞幣~~~~無所謂!這能當飯吃嗎?考試能加分嗎?只是我不習慣【不懂裝懂】~~~~以為提一大堆判例、學說就了不起,那又如何?複製貼誰不會!所以我看不下去才去批評~~~~~你要是不滿意,等你相關法律讀到一定程度,再來討論吧!
不然這才是【初學者來這學習反而深受其害】吧! 表情

【PS:奇怪了,之前你說你是欣賞某篇文章,才給亞幣、花;怎麼我獲的亞幣,就換成是你在埃!換成是你在批評k大{不懂的欣賞}呢?】

=====>我想說的是:k大你真的很有度量!可以包容我跟TJQAZ的紛爭!不過TJQAZ你要是認為我的推論【不值得欣賞】~~~請說明理由,而不是【鄉愿】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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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10 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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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用在牽連L大進來~在牽連多數人只會顯得你的鄉愿~

對於此題一開始就是你不認同版大的論述,而我只是送花的人而已~
這樣都能被你莫名其妙的指摘~ 到底是誰再亂批評自己心裡有底~

對於你的刑訴此題論述~我在前面已經點過,看不懂就算了或不知我再說什麼就算了~

對於版大~
    我只能說刪除舉發的資料只是消滅證據~ 與其早知道你要刪除~ 那我幹嘛舉發~
  如果你認為他的論述有助法律不同見解啟示~   那麻煩版大以後自己跟他討論看看就知道~
  依版大程度應也可看出??   奇怪~ 是當事者迷嗎?   言盡於此~


這位爐主~   此篇爭論就到此畫下句點~   我不想理你~ 你也不想理我~   那正好~   互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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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盧主大大請息怒,小的沒打理由是因為已經引出處了,小的以為學問應該要習慣從原始資料著手,而不要習慣從別人整理好的資料著手,這是小的每每分享給大家不要僅看補習班的書,而應該先看教科書再看補習班的資料,你可以搜尋本人在本論壇所發表的所有文章,都本此旨。故小的希望不論是問這個問題的人(開版者)或是其他對這問題有興趣的同好,自行查書,自行了解,而不要僅由小的說便以為林俊益林鈺雄等前輩是怎麼說,我想這是因為小的自己覺得學植未深不夠資格、不能代表2位所以請各位自行查書。

2.況且本題版大、您跟T大、QQ大等多已提出見解,原問者應該也已經有一定的認知,所以應該不勞本人打字整理,如有興趣應可以自行去查書。

3.正如版大所言,法律本有許多不同見解,小的並沒有反對你的見解???你認為小的為反對而反對到底是什麼意思,小的實在難以理解?????小的根本沒有提出自己的見解只是說本題好像在書上有而已,而所舉實務見解都已經註明是舊法時的實務見解??新法是否還要如此援用可能尚有爭議,小的都已在文中註明,不知盧主是否有清楚看完本人全文????(請參照2個院字前後的2段本人文字)

4.最後小的澄清下本人並非法律系畢業,只是因為興趣偶爾涉獵法律書籍,本人跟法律系的水平尚有天一般的無限差距(從小的文章多有錯誤應該可以清楚顯現出),小人如滄海之一粟拿本人比法律系,恐怕可能錯估法律系的能力與水準了!並且本人文末已表明僅供參考,即係對自己所言------均有無盡感慨。愈是受歲月滄桑愈發現自己更加渺小與無能為力,法海無涯,自己猶如踽踽行於黑暗道路上的獨行者,從哪裡來已不堪回首,會到哪裡去?好似僅能但憑天意.......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07-10 22:33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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