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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13 08: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過,還是想知道一下刑法謙抑性?
誰主張
來自何國
架構
功能
實務看法


刑法謙抑性來自小日本,也就是德國的「最後手段性」。

最簡單來說,刑法非萬能,且具雙面刃性質,故刑法應作為守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民俗民德→民法→行政法→刑法)
內涵:
  1.補充性:雙面刃,能不用就不用。
  2.片斷性:只保護重大法益。
  3.寬容性:對非必要介入的不法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3 09:13 |
kieiu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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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13 09:1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原PO這一題,請你擬答一下:
如何?


很抱歉   平常的時間我是不會對刑法題目擬出完整的答案的
因為我覺得浪費時間   如何快速抓出爭點與如何審題我覺得比較重要

這個題目 我的看法已如上述
行為人根本不犯任何罪
無須用刑法來檢驗他

或許你會質疑   不做題目考試時怎麼寫得出來
我今年一月底開始準備法警考試
我非本科系   一天也只讀六到七個小時
我第一次拿筆做題目就是在考試那兩天
答題時還覺得時間不夠 來不及把我所知道的全部寫上去
刑法四題 有三題都是只寫出非通說的答案(因為通說來不及寫 而且個人覺得非通說見解比較有道理)
我刑法還拿到56分
雖不算高 但是覺得滿意了
因為刑法是我花最少心思的科目
而且也順利考上法警
因此我覺得   讀的通比較重要
字字珠璣更勝滿紙荒唐
敝人師承周昉師   有上過周昉老師課的人 應該會明白我的意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3 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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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題目在審題和找爭點:
國考討論,是在討論,沒有必要在討論內容之外,又有其他的評價.重點是提出自己的完全架構,相互間討論,增加見識.
破例回應一下:
用你的心理來分析:你已經有考上法警就很大的心理,某一種角度,有種以權威來說理的表徵(周昉,法警),但沒有論述想法何來及推論.如果有人在答題上,就主觀說,客觀說,和主客觀混合說,均有論述,及結構化論述,則第三人看來沒有法秩序危害的(觀眾沒有感到危害發生)這一說,能得幾分?
試驗一下,讀通了嗎?
請將律師98年第四題考題,審題一下及點出爭點?

感謝冰大的回應謙抑性.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3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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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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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讀未遂理論時想出來的,其實我也不知道解答表情 硬著頭皮寫看看好了:

一、農夫甲持鐮刀砍殺稻草人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1.主觀上:甲所認知的行為客體是活人,甲明知一刀揮下會導致對方死亡,仍決意行之,故甲有殺人之故意。
      2.客觀上:甲持鐮刀揮砍稻草人,雖稻草人非殺人罪的行為客體,仍可認定其著手實行殺人行為,理由如下:
      (1)對於著手之判定,依通說「主客觀混合理論」之見解,是以行為人主觀認識之事實為基礎,再以客觀第三
        人角度看行為人的行為,視其有無與構成要件密切接近或對法益有直接危險,若有即為著手。
      (2)本題中,甲主觀之認識,稻草人是個活人,甲拿起鐮刀朝其砍去,依客觀第三人的角度,持鐮刀對著活人
        揮砍,是足以造成他人生命法益遭受侵害之殺人行為。職是之故,依主客觀混合理論之見解,認定甲業已
        著手實行殺人之行為。
  (二)違法性:甲不能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蓋因正當防衛之成立要件有防衛情狀、防衛行為及防衛意思,然此案例防衛情狀只存在於甲的夢中,並不存在於現實,故無由成立正當防衛。
  (三)責任:
1.上述甲具防衛情狀及防衛意思,惟欠缺防衛情狀,乃屬學說上的「誤想防衛」,處理方式不一,有謂影響構成要件故意,有謂影響責任,也有謂影響罪責型態的故意。本文以為,誤想防衛是屬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並不影響故意之成立,只能排除其不法意識,再斟酌該錯誤是否客觀上可避免,是則免除責任,否則減輕責任。
2.本題中,甲於夢中遭人拿槍瞄準,驚醒之下拿刀揮砍現實中的稻草人,依一般第三人立場,應認為甲對於自己生命法意無受侵害之事實無預見可能性,應免除其責任。
  (四)結論:甲砍殺稻草人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普通殺人罪。    



老實說,這篇想很久、打很久....但是我覺得我答得很爛表情

趕緊去用功讀書去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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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3 1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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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13 10:1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沒錯,題目在審題和找爭點:
國考討論,是在討論,沒有必要在討論內容之外,又有其他的評價.重點是提出自己的完全架構,相互間討論,增加見識.
破例回應一下:
用你的心理來分析:你已經有考上法警就很大的心理,某一種角度,有種以權威來說理的表徵(周昉,法警),但沒有論述想法何來及推論.如果有人在答題上,就主觀說,客觀說,和主客觀混合說,均有論述,及結構化論述,則第三人看來沒有法秩序危害的(觀眾沒有感到危害發生)這一說,能得幾分?
試驗一下,讀通了嗎?
請將律師98年第四題考題,審題一下及點出爭點?

感謝冰大的回應謙抑性.


我只是提出我對刑法的看法
因為我從一開始準備就是遵循這種讀書方式
我如果沒有看過刑法的書本
那麼我的推論是從哪來的呢
我是不知道你說的那些胡說是指啥
我只知道 構成要件是以一般人的觀點去看行為人的行為
就這麼簡單
你的輔系是法律系   你也說沒必要補習
在版上你提出那麼多的問題   我是不知道你學到了什麼或者有啥心得
只是看了你所發問的問題與解答   深深覺得你讀得很辛苦
用簡單方法可以讀得很輕鬆   用困難的方法會讀得很累
但兩種方法均有上榜的可能
端看你自己的選擇

再者   我之前已經有打出我的看法了 而且說明了不只一遍
你還說我沒論述   你是看不懂還是根本沒看
輔系法律系的人   閱讀能力真的有待加強


[ 此文章被kieiu0724在2009-11-13 11:14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3 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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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ieiu0724 於 2009-11-13 09:0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舉個例子來聽聽吧

關於﹝客體不在,仍成立未遂﹞幫忙舉例子好了表情

甲於停車場埋伏,見乙開車進來並停好車,等不到乙熄火,於是拿AK47朝乙的座車掃射,惟乙早在5分鐘前已發現甲,而打開後車廂從後座爬出而逃之夭夭。

本題甲開槍時,現場沒人(乙早已逃跑),但依通說還是成立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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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E WAY....在犯罪現場沒有被害人.不會構成犯罪嗎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3 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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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09-11-13 11: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關於﹝客體不在,仍成立未遂﹞幫忙舉例子好了表情

甲於停車場埋伏,見乙開車進來並停好車,等不到乙熄火,於是拿AK47朝乙的座車掃射,惟乙早在5分鐘前已發現甲,而打開後車廂從後座爬出而逃之夭夭。

本題甲開槍時,現場沒人(乙早已逃跑),但依通說還是成立殺人未遂。


成立殺人未遂 那是殺誰未遂呢
當然是乙阿   怎會沒有客體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3 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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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11-13 11:2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BY THE WAY....在犯罪現場沒有被害人.不會構成犯罪嗎 表情


這樣問有點攏統喔
請問 是至始至終都沒有被害人
還是有被害人 可是已逃走了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3 1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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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的審查方式比較單版.針對構成要件上採YES OR NO!!
所以稻草人一案.我覺得行為人確實是成立殺人未遂罪.僅多在
適用阻卻違法事由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中作減免責任或是
阻卻故意..針對這樣.我會採二階論是因為他的法律效果會變成
過失而變成過之犯的未遂型態.以形成罪刑法定不罰的原因.....
就是連該當構成要件的機會都沒有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3 1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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