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4-27 17:35 发表的 : 晚辈有几个疑问 1.共同正犯其中一人产生客体等价错误,其他正犯不用负责吗?? 2.利用无责任的人,去犯罪,如不依犯罪支配论的话,是间接正犯吗?不是教唆犯吗?? 最近刑法是有改吗??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4-25 21:53 发表的 共同正犯: 甲与乙共同谋议要去轻伤丙,当日,甲和乙一起去丙的住家附近.此时丁和丙聊天.甲误丁为丙,就踹丁一脚此时乙大声说.不是他,是另外那个.而甲就将丙打成重伤假设乙在"客观上"对丙的重伤之加重结果可预见,问1.甲乙之罪.2.共犯剩余为何?简言之,乙可不用向丙或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