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9-13 11:44 發表的 : 二、關於「強制力」的部分,小弟忘記是不是有其他見解了, 不過就我所學,行為人並非遭受「直接強制」(例如:A推B去撞C,C傷) 行為人仍出於意思支配,而做出犯罪之行止,故仍論故意, 只是考慮用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性或用無期待可能性來排除罪責。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0-09-13 12:46 發表的 : 一、甲開船載兩兒子出遊,因操作不慎導致船翻覆,甲慌忙中僅救起其中一個,另一個兒子因未能及時救助缺氧過久而變成植物人。-甲是未必故意,因為他容任令兒子重傷的風險發生而去就另一個兒子。二、甲燒開開水不慎引起火災,其年邁雙親頓時身陷火海,甲僅能及時救出其母,未能救出其父。一還是未必故意.......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9-16 16:35 發表的 : (3)甲前為作為犯,後為不作為犯,=學者稱此為雙重作為犯(雙重行為犯,而非雙行為犯之結合犯) .......
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0-09-16 20:19 發表的: 那~~~我要問問題囉!! 故意作為犯+故意不作為犯=就作為犯無疑 過失作為犯+過失不作為犯=也可以評價一個過失犯 但是~~~ 過失作為犯+故意不作為犯=? 故意作為犯+過失不作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