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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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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阿
被害人已無法抗拒 而且是甲造成的 他如何能切斷「強盜」既遂的因果關係?
怎又扯到傷害罪去?

我替換ㄧ下好了
如果甲將被害人五花大綁以後 勸阻失敗 也算是「強盜」共犯脫離囉?
致使不能抗拒(除非甲能回復其抗拒能力) 這個要件不用考慮?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4-01 17:2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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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離跟不是共犯是兩回事!
如以共犯是『實行』與否的問題!脫離適用在實行過後既遂之前~
著手後勸阻失敗但只要切斷共犯之間的物理以及心理,以共同正犯
而言,就是切斷『犯意聯絡跟行為分擔』,並成功的脫離後續的犯
罪階段~但是,仍然要對之前參與的部份負責~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1 19:53 |
qqmank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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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三頁的辯論,好精采所以我得到下列結論

往真裏修大大,採的是「通說」
共同正犯中之一人必須有效地阻止其他正犯繼續實行犯罪,進而結果未發生,才有中止犯之成立。

依本題甲雖欲中止,不過無效之阻止進而結果發生,無成立中止犯,仍以共同正犯論

Dragon-Q 大大,採的是日派「共犯關系脫離論」
只要切斷共同正犯之關系(就是一在強調的心理與物理),若切斷時犯行仍屬未遂,
則切斷者只要負未遂之責任,其他共同正犯可謂是另起犯意之進行。

依本題甲仍負未遂之責,因甲已著手實行犯罪,但非以中止未遂,因為最終還是發生結果,故論以
障礙未遂較為合理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2 10:38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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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喔~~現在共犯脫離幾乎不只是日派所採的!
而且,當脫離成功且行為人構成未遂時,還可以再
適用一次27條準中止~~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2 11:12 |
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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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共犯脫離理論,旨在使行為人僅就其脫離前的行為負責
從切斷物理與心理的那一刻起,行為人就不存在了
本題:
三人共謀->甲打傷A使其不能抗拒(強盜著手)->勸阻->取走財物(強盜既遂)
甲只負責紅色部分->強盜未遂,傷害既遂

有問一位實務界的老師,他說實務基本上不承認既遂的共犯脫離
但目前開始有學者認為既遂也可以脫離.EX.甘師

所以這應該是實務跟學說的爭點不同

有錯請指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2 23:09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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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跟乙 共同殺丙
甲在刺了二刀以後(乙也刺了二刀) 心生悔意 便阻止乙繼續刺
(此時丙還有一口氣)
但乙不聽 繼續刺丙 丙最後流血過多而死

甲在丙死之前 共犯脫離 成立中止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4-06 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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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脫離成功,殺人未遂!

共同正犯依照犯罪支配理論,既然甲乙都是犯罪不可或缺,
其中一個人放棄當然令一個人也會停止才對,才符合犯罪支
配論功能支配之不可或缺之人物,從而,若令一人仍繼續犯
罪,不就是令別起意!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7 17:11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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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ㄧ、甲ㄧ個人殺丙時,刺了二刀,心生悔意,將丙送醫,但丙還是死了,甲成立殺人既遂。
二、甲跟乙共同殺丙時,甲刺了二刀, 心生悔意不刺了,乙見甲不刺,於是上前再刺1刀,丙後來死了,甲成立殺人未遂,而且是中止未遂,不罰!

同一種行為 只因為多了一個不肯罷休的共犯 甲就從殺人既遂ㄧ躍轉為不罰?
待遇也差太多了吧!這樣的結果會合理?

我不懂 當行為對法益的侵害已呈現失控  為何光是「停止」就能「中斷因果關係」?


[ 此文章被往真裏修在2011-04-11 15:0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4-11 1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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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還是要罰阿,殺人未遂阿!中斷是中斷是共犯之間的因果!
並且脫離團體犯罪!

ㄧ、甲ㄧ個人殺丙時,刺了二刀,心生悔意,將丙送醫,但丙還是死了,甲成立殺人既遂。

二、甲跟乙共同殺丙時,甲刺了二刀, 心生悔意不刺了,乙見甲不刺,於是上前再刺1刀,丙後來死了,甲成立殺人未遂,而且是中止未遂,不罰!

『一』他有切斷物理以及心理,所以他可以說是共犯脫離!
『二』甲看不出有切斷物理以及心理,還有中止未遂怎的會不罰!他又
      不是重大無知!?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3 1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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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一下:
1.「中止未遂,減輕或免刑」
2.第二例中 依照原來爭點改為「甲有勸阻乙」
還有   第一例中 甲是「ㄧ個人」犯案 沒有共犯脫離問題


第一例中 甲殺人既遂
第二例中 甲中止未遂,減輕或免刑(未遂+必減免的雙重優待)
問題來了 第一例中 甲還做了更積極的行為「送醫」結果還是殺人既遂  
而第二例的甲只做了勸阻 便能得到雙重優待?

試問~比較後得到如此不合理的結論,這其中沒有哪個環節出錯?只因為多了個共犯?
何解?


ps.你言下之意 好像是第一例中假如有共犯 而其他共犯沒有動手 他們負殺人既遂
而動手的甲反而是未遂?
那其他共犯如果在丙死之前,也放棄殺人意思呢,而且他們也沒有動手,既遂由誰負責?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4-14 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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