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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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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TJQAZ:
"這一項危險前行為,並不是乙所造成的,而是甲要傷害乙所造成的危險前行為"

你的方向弄錯了!危險前行為是在討論【過失行為】!不是用於故意行為!
本題是乙的【故意行為】導致甲傷亡之結果~~~本身即屬於【作為犯】,至於事後【結果為何】,【仍屬作為犯之一部分】(如果沒有乙打傷甲,甲就不會受傷,故行為與結果具有關聯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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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2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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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02 13:41 發表的: 到引言文
回應TJQAZ:
"這一項危險前行為,並不是乙所造成的,而是甲要傷害乙所造成的危險前行為"

你的方向弄錯了!危險前行為是在討論【過失行為】!不是用於故意行為!
本題是乙的【故意行為】導致甲傷亡之結果~~~本身即屬於【作為犯】,至於事後【結果為何】,【仍屬作為犯之一部分】(如果沒有乙打傷甲,甲就不會受傷,故行為與結果具有關聯性!)
A~A~(台語)
樓上的爐主,我實在不懂你要表達什麼???甲受傷是乙殺傷,傷害罪構成要件該當這不是廢話嗎,我很明白說明違法性排除(正當防衛)
??你所要表達什麼呢??

我上一篇如下(一併附上):是要解釋給樓主看(開版的人)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02 10:43 發表的: 到引言文
TO:樓主
正當防衛跟保證人是沒有關係的。你的問題應該是下面這一項,造成你的誤解。
5.危險前行為,因自己的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險者,有防止其發生的義務
----> 這一項是樓主保證人地位的第五項
這一項危險前行為,並不是乙所造成的,而是甲要傷害乙所造成的危險前行為。所以乙實施正當防衛是不用負責的,也不具有保證人地位。
但如果乙正當防衛過當,就變成乙也觸犯刑法,這時也沒有保證人地位,而依23條但書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上不知對錯....
上面我是在解釋第五項的內容,你有看清楚嗎???????????完全不知道你看幹嘛????我有TO:樓主
刑法沒限定危險行為只能在過失犯討論吧!!你背得太死囉!!
我舉個例子:甲欲殺乙,一日得知乙在乙宅,遂放火燒乙宅,但甲太笨,只造成些許濃煙,遂甲大喊失火快跳,更笨的乙聽聞立即跳樓求生,不幸摔死。(單純舉例,沒別的意思)
那甲故意放火不是危險前行為,不然是甚麼??
刑法是死的,人是活得,要懂得運用。


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02 13:3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回應sommerbrisen、TJQAZ:
本題中,乙不將甲送醫救治之行為,是屬於【不作為犯】,但是【不見得成立犯罪】!
而是該行為屬於【不作為犯】行為!

討論【犯罪型態】,是基於討論哪些犯罪,其事後會發生什麼樣的結果!【如:如狀態犯與繼續犯,均是屬對法益侵害之行為;兩者所要區別的是:犯罪成立之時點】,藉由此種判斷,使其刑罰之發動較能具體化,進而達到保護人權之目的!

所以一開始本爐主說:"的確是不作為犯",只是判斷該行為是屬【作為犯】與【不作為犯】而已,其區別實益在於:該行為是要以【因果關係】或【保證人地位】來判斷其【處罰是否必要】!~~~~~如果一開始未區分【作為犯】與【不作為犯】,如何去討論其【刑罰必要性】,如:不作為犯如何去討論【以客觀外在變動為議題】之因果關係呢?!
說實在話,我不懂上面第二段跟第三段是要幹嘛的,闡述自己刑法的功力嗎??敗筆~~~~
不作為犯要件乙要有保證人地位,根本不具保證人地位,你還在說是不作為犯,你看樓主保證人成立那幾項,哪一項符合???


要討論要針對人PO的文提出質疑,不是不知道在幹嘛~~~~~

我也不知道我現在在幹嘛~~~表情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2-02 16:38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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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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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2 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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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令我震撼的地方就是說我不知道怎麼跨到結論。丟喜啊捏。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12-02 1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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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題我是用不同角度去討論的,如同一開始我說的:
(1)先不討論乙殺傷甲之結果,就乙不將甲送醫救治來討論:
  那就是4樓所述之

(2)但是就本題整體而論,乙把甲打傷後,不論事後甲重傷、或是死亡,均是【乙的作為
  行為】所造成的,故就事後甲重傷、或是死亡知結果【是屬乙的作為行為一部分】,
  既然是【作為行為】所造成的~~~~怎麼會是【不作為犯】?如何討論【保證人地
  位】!

  所以回應   TJQAZ:
  你怎麼知道本題是【作為犯】或【不作為犯】?如果沒有乙犯罪型態予以判斷,那所
  有題目就要討論【保證人地位】瞜!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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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4 1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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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12-04 12:4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這題我是用不同角度去討論的,如同一開始我說的:
(1)先不討論乙殺傷甲之結果,就乙不將甲送醫救治來討論:
    那就是4樓所述之

(2)但是就本題整體而論,乙把甲打傷後,不論事後甲重傷、或是死亡,均是【乙的作為
    行為】所造成的,故就事後甲重傷、或是死亡知結果【是屬乙的作為行為一部分】,
    既然是【作為行為】所造成的~~~~怎麼會是【不作為犯】?如何討論【保證人地
    位】!

    所以回應   TJQAZ:
    你怎麼知道本題是【作為犯】或【不作為犯】?如果沒有乙犯罪型態予以判斷,那所
  有題目就要討論【保證人地位】瞜! 表情

問我這門外漢怎知道是作為犯或不作為犯??
這是作夢來的~~~~~~~~~~~~~~~~~~~~~開玩笑的!!!
當然是我審題的結果,不可能的當然就予排除,些許可能拿出來討論評價,沒人跟你說嗎(也是開玩笑的)??
法律上的行為數,不是自己想分割就分割,你將乙不送甲醫治來討論,而認為乙殺傷甲,所以乙有作為義務,進而具有保證人地位而評斷出不作為犯,是不具任何意義的。
我舉個例子,
Q欲殺死以E,持刀砍殺E一刀,
1.E倒地後死亡。----->殺人罪,沒錯吧!!
2.E倒地後流血不止,過5小時後死亡。----->一樣殺人罪,沒問題吧!!
-------------分割,就討論第3.....
3.E倒地後,Q未將E送醫救治,導致E終於死亡。。----->也一樣殺人罪。
這時你會去討論有義務遺棄致死罪嗎??(Q有義務喔) 縱然討論,也不會成立。
你會將Q未將E送醫而死亡,討論不作為殺人罪嗎??(Q有作為義務喔) 縱然討論,也不會成立。

以上我是不會去討論,因為題目很明白說明,Q要殺死E,E死只是其客觀結果的滿足,而論殺人既遂罪。
且法律上的行為數,不是隨意能分割,縱然要分割評價也要具有其法律上意義。
所以之前一直有人在問你,乙哪來的作為義務??此題的法律行為數??可是你一直以分割此題來評價乙。當然不會有交集。

至於保證人地位,我從沒認為所有題目要討論保證人地位,只不過你分割此題,而認為是不作為犯,我才會跟你說,根本不具保證人地位哪來的不作為犯。

怎麼審題嘛,別人說的是"法感",個人認為是累積的所學的功力。(不是說我有功力,我只是門外漢,在門外看看保護自我而已)
不同角度討論,也是要有法律上意義,不然討論不是沒意義嗎??

以上不知道自己在說什麼~~~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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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4 1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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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04 14:2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問我這門外漢怎知道是作為犯或不作為犯??
這是作夢來的~~~~~~~~~~~~~~~~~~~~~開玩笑的!!!
當然是我審題的結果,不可能的當然就予排除,些許可能拿出來討論評價,沒人跟你說嗎(也是開玩笑的)??
法律上的行為數,不是自己想分割就分割,你將乙不送甲醫治來討論,而認為乙殺傷甲,所以乙有作為義務,進而具有保證人地位而評斷出不作為犯,是不具任何意義的。
.......



good~~
這結論寫的很好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05 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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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題只是對於一個結果要加諸於還種行為!
本題我們看的了行為人有『作為』同時也有『不作為』。
有的認為這是一行為所以應該是作為伴隨一個作為的情形,EX:以殺人犯意桶人兩刀在被害人死亡之前揚長而去,還要論一個不作為!?或是遺棄!?不用,因為無論是不作為的行為太樣或是遺棄的態樣,都是『殺人行為』的一部分。

也有以分開觀察者,這通常是因為不知道前的的作為戴著怎樣的犯意,然後重清認定說應該是『殺人-〉傷害』,導致認為先前認定的傷害行為帶的一個消極的不作為,這樣分別脫勾觀察。


所以判斷的態樣會因為法益的侵害程度,以及侵害行為的不作為或作為貢獻上面,而且所不同的判斷。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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