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2-04-05 16:26 发表的 :
个人有以下意见,提出建议,给大家参考一下。
按小的不成熟的看法,虽然同一个题目,但大家讨论的内容都不一样,所以没有形成交集,像是在各说各话,所以小的已经有点不知道该怎么表达意见。
建议先归纳一下前提:
小的认为第2题应成立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
T大跟QQ大认为应该是刑法271条杀人罪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因果关系不成立)
是不是这个意思???(请指正)
------>伍长有指示~ 就要来回复~
首先,不才对于此题,看法就是客观要件不符合!! 包含过失致死罪的审查亦同,用客观规则理论或相当因果关系,都没法通过。
那么是不是先来讨论其中一个论证过程。如此才有可能距焦集中争点。
以下属个人言论自由范围的发言:
这一题是T大引出来的,应该从T大的论证开始讨论。
从T大的解答:
甲之无知行为引发乙糖尿病急性酮酸中毒、高血糖渗透压非酮性昏迷后死亡。
其无知行为对乙引发病症死亡,虽对甲而言,甲还是完成杀死乙。然其无知行为,就正常认知上并无可能杀死人。甲无罪~
T大是不是认为本题为刑法271条杀人罪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因果关系不成立),所以无罪???
------->客观要件有行为、因果~ 我个人觉得这两个都没过~ 所以无由成罪~
ps:如果同意小的意见,请仅对『T大的解答内容』提出意见,并附理由。
理由并意见~
一、参张师之刑总理论与运用~
刑法之行为:行为除意思、动作外,仍需发生外界一定之结果。故如法益没被侵害或遭到危险、义务没被违反,都非刑法意义之行为。
此题甲拿方糖给乙吃,并无可能造成法益侵害、亦无即将遭受危险、更无法明文之义务违反。
二、相当因果关系---自行参判例
甲给乙吃方糖想要致其于死,其有何违反客观上注意义务??又有何客观上可预见以患有糖尿病可能引发病症而死亡???
三、客观归责理论---过失犯---自行参该理论
甲给乙吃方糖,有何提高其死亡风险或创造其死亡之风险?? 答案就是没有,因甲根本不知已患糖尿病可能引发病症而亡,立于第三人角度观之,亦难认其有何风险,实质言之,其乃属日常生活中之容许风险~ 既然属容许之风险,何以要将乙之死亡结果要归责于甲~
四、由不能犯之重大无知之手段不能观之~
甲拿方糖给乙吃想杀死乙,行为之无知方式,本即不可能造成任何危害,然乙死不符不能犯之规定,盖因不成犯之多余立法瑕疵,造成甲成罪,但不罚??试问,本即无罪,然却假面给予不罚,使其人身留下污点,有何其义??
五、采类迷信犯观之~
甲给乙吃方糖欲置其于死地~又非何尝不是无知迷信一种~
以上都是我乱说滴~( 综合乱说滴,在综合一次 呵呵~)
sierfa大~~ 这样可以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