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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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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不是穿插234.235嗎??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20:04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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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09-11-12 10:1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的行為?
1.這一切是甲的白日夢,蓋在客觀上一般人只看見甲拿刀砍殺稻草人而已
2.結論:甲的行為非刑法上的行為,蓋甲的行為不罰

以上只是小弟的白日夢而已表情




我的見解跟你相同,睡夢醒來驚嚇動作,得否稱為刑法上一行為。
將導致架構的成立。如果推論成立,在來論不能犯來的妥當。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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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律4,補一個爭點及一個實務:
1是否成立234II,意圖營利(此罪責要件,學者評重複處罰)
甲乙丙丁為工讀?
戍為營業主?
2共同正犯犯意聯絡,表現時機:不以事前,事中也可以,默示亦行.(98台上130聚眾   車致生往來危險案)
3文章中未引入共同正犯理論?
4並未正確評價每個行為之罪名(如甲28+234I)普通公然00罪共同正犯
(戍28+234II)加重公然00罪共同正犯

...............
請各位大大,再幫忙找爭點.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2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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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那個235是指客體,由物,不是人.所以採限縮.(也是爭點之一)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22:08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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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其實也發現自己出現適用出有誤之情形->刑法禁止類推適用(不利行為人者)
但是刑法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
下罰金。
->觀覽是指目珠表情 ..若是的話就是那位舞男身上作審查~~(但不是那個身上表情 )

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
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是否包含叫春的那位與講黃色笑話的那位表情
~~~>以上才是小弟的疑問.亦望由先知聞道者為不才解惑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11-15 00:16重新編輯 ]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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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請Q大,將以上的爭點,改寫一下,擬答.一定比公職王好!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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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還排不起來.不過大概就是用法理"罪疑唯輕"吧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4 2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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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罪疑唯輕,只剩一個爭點,234I的00論述.
出題者的:
一共同正犯
  1.表現時機:98台上130
  2.235II意圖營利
二其他可能罪名
  3.235
  4.231
三三個00的比較
四對00的風俗批評

...........
練一下,我也一直在練的.別客氣!


劉開 問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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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7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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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最高法院17年刑庭決議:猥褻云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
慾之謂。
--->誘起性慾跟被噓下台...應該好像是兩碼是吧 表情

P.S:其實231它可以獨立考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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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1-14 18: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釋407的00,拿來刑234,當然可以.不過,234是指人,不是指書圗.所以兩個指的00,還是有些差別.
能否幫忙找一下,有無不須事前犯意聯絡,臨時聯絡和默示也可以的實務見解?

謝謝!如何在網路上找?


73-2364(判例):
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
,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
合致,亦無不可。

77-2135(判例):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
,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
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15 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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