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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a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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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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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第184條的問題?
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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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4-06 07:34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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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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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權利與利益之差距

點出這點,25分至少就有10分了

然後再論述加害者是否出於故意背於善良風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4-12 09:09 |
Aka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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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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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答,權利與利益就是難分阿。

100,台上,943

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保護之客體為權利,後段所保護之客體為權利以外之利益。所謂權利乃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利益係指私人享有並為法律(私法體系)所保護,尚未賦予法律之力者而言。權利本質上亦屬於利益之一種,二者之觀念隨時代變遷及社會需求而相互流通發展,原難有一絕對之劃清界線。權利與利益並均為法律
上之概念,必須經由法律上之評價始能加以判斷,與單純之事實認定未盡相同。因此,被害之客體究為權利或利益?應就當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加以法律上之評價後定之,而非以當事人所主張之名稱為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5-04-12 1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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