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41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c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品] 幸福 深处的真正看法       ⊙文/吴淡如
 有些小事,我们早知道,早容易做出判断,早容易幸福。的确,有些原则倒是放诸四海皆准,如果针对华人社会的基本性格来思考,哪些小事,是我越早知道越容易找到幸福?至少,一个女人不必让自己莫名其妙被整得那么惨?



 我在笔记本上列出一张回忆表,我的笔像乒乓球拍一样挥动着:



 ——别人怎么看你,没有你怎么看自己来得重要。除非你完全不值得说,否则总有人会说你。只有你能对自己有「内心深处的真正看法」。



 ——如果你对现在的身材不满意,就永远会对自己的身材不满意(顶尖名模也没有给自己的身材一百分),你可以做一点改良,但是身材永远不会变成你幻想中的那个样子;你不必忍饥挨饿不择手段,反正随着年岁增加,你会对身材更不满意,发现其实原来自己年轻时很不错,为什么在可以吃冰淇淋时没多吃几颗?



 ——如果你的父母并非嫌贫爱富,而以「人品」为由强力阻止你和某人谈恋爱,千万不要为了要证明他们是错的,就拚尽全力爱起他来,你将发现你吃的苦头远比想像中多,而稍能喘口气时,岁月已经没有留下任何空间可供懊悔。你不过证明了,那人比他们看得到的还烂很多。



 ——如果一个男人在交往时已经大剌剌的开口跟你借钱,你在他眼中不过是一台中奖率很高的吃角子老虎,或一台短路的自动柜员机。



 ——你喜欢「酷」的男人,意味着将来沟通一定会出大问题。他迟早会酷到懒得理你。



 ——他好歹该学会表达自己,否则,若你一向喜欢沈默而强壮的男人,很容易遇上暴力狂;沈默而不强壮的男人,则常患忧郁症。



 ——在都市中发现路边忽然空出停车位,会要你马上下车去占住车位等他绕过来停的男人,不会把你当成宝贝来疼爱(天哪,下车占停车位的女人在台北市真的太常见了);小心,他只把你当挡箭牌,爱上你的使用便利。



 ——不要因为贪图免费搬运工而找男人逛街。



 ——在上床时若你还猜疑着,万一怎样他会不会负责?那就不要和他上床,你还不够资格。



 ——不要继续刺激愤怒中的男人,他们会像具攻击性的爬虫类。即使你说的都是对的,急怒攻心的男人不会认为自己有错。



 ——如果他有自卑感,即使你故意掩饰自己的优秀,也无法提升他的自尊。



 ——如果你说不要,他还是决定你要尝尝看才知道,或假装没听见继续让手在你身上游走,放心,以后他还是不会把你的话当人话。



 ——交往前三个月经你要求而没有改变的坏习惯,通常一生都不会改变,除非他发生空难而幸存从此改变人生,或皈依佛门变成没有欲望的男人。



 ——好只想藉婚姻争取自由,会发现婚姻让你失去更多自由。



 ——据调查,只有百分之一不到的女人发现,完全用男人的钱是一件幸福的事(我想,那百分之一的女人,是因为用不到,所以幻想那一定很美满)。你还是早点筹划找钓竿,别急着找冰库;冰库里即使有吃不完的鱼,多半也不新鲜可口。



 ——永远不要想证明自己比他妈妈贤慧。



 ——你也许会因谈不好恋爱而做不好工作;然而做不好工作的男人却总谈不好恋爱。



 ——不要对他说,即使他有了别的女人,只要不抱着小孩回来,你都不在乎,他会以为自己是有尚方宝剑的钦差大臣,你终会发现他竟然以为你不是在开玩笑。



 ——如果你和他现在在一起不快乐,结了婚一定更不快乐;两人生活时不快乐,有了孩子后会有更多人不快乐。



 ——不必待到忍无可忍。该走时走,你将会感谢自己的仁慈。



 ——除非你可以训练一只猫游泳,或一只狗看着刚打开的狗食不摇动尾巴,否则你千万别以为自己可以百分百养大属于自己的孩子…… ,想想自己的成长中受的委屈吧,再问自己要不要那么早当妈妈。



 当然,这一代也有新的爱情法则。从前自认为条件好的女人,总希望男人像中古时代骑士,为她斩尽妖魔后才得到垂青——现在,如果你遇到好男人,且别逼他付出那么大代价以证明他的爱。一个热心为你斩妖除魔的男人会在精疲力尽之前,很容易到网路上再找一个看来更体贴的公主。



 年轻的你想让男人对你平等些,请先平等对待他吧。



WC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1-29 00:2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5353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