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90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sa001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婚检自愿凸现三大问题
婚检自愿凸现三大问题  
 
魏萍 (2003.10.21)  

    自10月1日起,我国《新婚姻登记条例》开始实施。按照《新婚
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检已成为自愿的和可选择的了。在新规定开
始执行的两周内,记者采访了一些民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强烈感
受到了「十一」前后的明显变化,也发现了其中暴露出的婚检率低、
结婚低龄、有病不宣等问题。
  问题一:结婚的多 婚检的少
  今年「十一」长假的头三四天,北京的天气格外晴朗。人们发现,
街上的花车也比往年多了。民政部门的统计显示,今年「十一」后登
记结婚的人数较往年多了约20%。专家分析说,这与婚姻登记手续简
化、婚检成为自愿不无关系。然而,同是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部门
提示的结婚登记人数和妇幼保健院提示的前来进行婚检的人数正好成
相互「倒置关系」———海淀区妇幼保健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尽管
医院「为方便群众,想方设法」,推出了「婚检自选套餐」,但「十
一」以后来婚检的人数明显减少了:去年同期每天前来婚检的人数再
少也有几十对,而现在每天来婚检的人数也就是十来对;海淀区民政
部门则透露,「十一」以后来登记结婚的人数明显增多了:以前多的
时候也不过十来对,而今年「十一」以后来登记结婚的人「日日盈门」
,多的时候一天几十对,工作人员「都忙不过来了」。
  专家指出,这种状况可能还会持续下去。「结婚的多,婚检的少」
说明有些人对结婚的态度开始变得轻率,对对方和自己的健康也有所
忽视,这样最终「吃亏」的可能还是结婚者本人。对社会则表现为不
能保证后代的健康和优生。
  问题二:结婚低龄化潜伏社会问题
  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新近来登记的人中有很多刚过法定结婚
年龄的年轻人。据民政部门介绍,按照新条例,从理论上讲,特殊人
员(包括现役军人、公安人员、在校大学生)等均能登记,除现役军
人一定要按《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办理,其他特殊人员与普通人员一样,只要符合婚姻登记条件,
就可以办理。这样,可不可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把握,婚姻登记
机关不负责把关。对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男不早于22周岁,女
不早于20周岁),登记机关不得以未达到晚婚年龄为由拒绝为其办理
结婚登记。因此,在校大学生如果愿意结婚,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
合条件,将准予登记结婚。
  有关专家谈到,新条例不再要求结婚者出示单位介绍信等,登记
机构无权过问申请人的职业身份及个人隐私,因此,只要符合法定结
婚年龄的男女都可以申请结婚。由于登记机构只保留登记者的身份证
号和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对于结婚当事人来讲,结婚变得更方便
和隐蔽了。因此,新条例有可能会带来一些低龄婚姻,而低龄婚姻则
会带来一系列潜在的社会问题。
  问题三:隐瞒病情引发法律争议
  日前,围绕《新婚姻登记条例》和婚检自愿规定所引发的两个典
型案例在法律界引起反响。一件是,某市一对新婚夫妇闹上法庭,原
因是一方是精神病人,却对另一方隐瞒了病情;另一件则是,某省一
个艾滋病人,在与对方前往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的过程中始终对对
方隐瞒自己的病情。有关专家指出,《新婚姻登记条例》与国家相关
法律相冲突,使有些人钻了这个空子。本来,按照我国《母婴保健法》
、《传染病防治法》、《婚姻法》等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
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即我们常说的婚检证明。而一旦发
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包括精神病、艾滋病等传染病),
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建议。只要婚检提出了这一建议,婚姻登记
机关就会予以考虑,有的会暂不发给结婚证明。
  北京市某妇幼保健院的一位专家说,我们本着对前来婚检的男女
双方负责的原则,在婚检时一旦发现一方有这样或那样的疾病,都会
详细告知本人疾病可能产生的后果;但出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一方
患病时,我们原则上不通知给对方,一方是否告诉对方我们无从知道。
只有一方所患的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时,我们才在
婚检证明上注上:「建议暂缓结婚」,而一旦严重到这种程度,估计
是瞒不住对方的。由于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要求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就更容易造成一方患病而另一方根本就不知道的情形,而一旦一方所
患的是严重的传染病,甚至艾滋病,瞒着对方去登记结婚,必将引出
法律、社会纠纷等问题。有专家谈到,艾滋病人是不幸的,为了防止
他们受到各种歧视,严格保密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连配偶都要保密,
未免太不讲道德了,也是与相关法律相悖的。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艾滋病人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范
围,所以,根据现行宪法和婚姻法的规定,艾滋病人是可以结婚的。
但是,法律没有禁止艾滋病人结婚并不意味着法律对艾滋病人结婚自
由就没有任何限制。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
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由于艾滋病是一种主要通过性
传播渠道而传播的疾病,因此,与艾滋病人结婚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
性的行为,故为了不使与艾滋病人结婚的人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受到损
害,艾滋病人在与他人结婚时,必须告知自己的艾滋病史,而不应当
加以隐瞒。否则,就是对与其结婚的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的侵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2-11 13:0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0669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