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7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ittlebaba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音樂] APE音樂格式
請問一下各位厲害的大大

到底APE音樂格式是什麼阿?

我該用什麼播放軟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4-10 01:12 |
pkkbkra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終身成就獎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76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音樂新格式APE嗆聲 MP3過氣囉!壓縮比約為3:1  寬頻傳輸音質好 沒負擔 文╱Janus

 網路技術的發展總是比產業的步調要快上好幾年,MP3這門技術縱橫網路已經有將近7年以上的時間了,一直到今年,國內的唱片業者與MP3網路業者之間的官司才剛開始浮上檯面;看著雙方你來我往的唇槍舌戰,議題一直繞著「技術無罪」及「違法盜版」兩個主題沒有交集,一方好像將MP3視為洪水猛獸,而另一方則將MP3視為未來的搖錢樹;但是在這同時,網路上已經有人宣告「MP3已死」,將MP3視為一種過氣的音樂格式。

 我們都知道,MP3是一種破壞性壓縮的音樂格式,它是以一種10比1的壓縮方法,將原本40MB左右的音樂檔案,壓縮到4MB的大小,將原本音樂的高頻及低頻掐頭去尾地剪掉,保留一般人平常只會留意到的主要音頻。

 相較之下,聲音品質當然比原本的品質要來得差,只是如果未經比較的話,光聽MP3音樂或許不會發覺,但是如果你將同樣一首歌,透過比較好的音響來聆聽它的MP3版本及CD音樂版本,馬上就會發現兩者之間的不同,像是原版的樂器聲及細微的音場位置變化,一到MP3播放就全部都混成一團,人聲與樂器是混在一起,音樂顯得既平面又沒有生氣。

 就像是VCD只是個到達DVD前的過渡產品一樣,有越來越多人相信,MP3也只是到達更完美音樂格式前的一種過渡規格,於是,音樂品質更好的音樂壓縮格式「APE」就在這樣的情況下出現了。

 聆聽壓縮的APE格式音樂,音樂的效果與原本的音樂一模一樣,原因就在於APE採用的是無損音質的音樂壓縮格式,就像你用Winzip壓縮文件檔案,解壓縮之後所看到的文件內容依然是原本的內容,但是APE格式的檔案不需要經過解壓縮的過程,可以直接透過專用的播放器播放。

 其實APE格式的問世,可以遠溯到2000年,不過一直到最近才重新盛行起來,主要原因是頻寬的進步;與MP3的10:1壓縮格式比較起來,APE格式的壓縮比大約為3:1,所以所產生的檔案體積較大,但相較於7年前MP3剛盛行時,大家只能用54K撥接網路來傳輸檔案的環境,現在網路頻寬要比當年快上百倍計,所以APE的檔案雖然較大,但迅速在網路上成為「網路抓抓族」的新寵,有的人甚至還高喊著「給我APE,其餘免談」。

 不過,一個新的音樂格式從出現到普及,總是要經過相當長的時間,與現在幾乎人手一機的MP3隨身聽比較起來,由於目前APE並沒有支援的播放機種,再加上APE檔案較大的特性,也比較不適合在傳統的P2P交換網路上傳布,所以預估MP3依然還有一段美好的黃金時期,而APE真正的流行,恐怕還要等待一段時間。


這是我去找來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索尼 | Posted:2005-04-10 01:22 |
littlebaba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版主大大
有人回覆了
我自己刪不調

那請您代勞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4-10 01:5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35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