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9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oy7263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品] 坦白的友情
坦白的友情
作者:张小娴

当我们对一个朋友付出很多感情,最后,大家的关系却决裂的时候,我们会伤心地告诉自己,以后也不要对朋友投入那么多的感情。你愈把他当作知己,你对他的期待也愈高。你愈付出感情,愈觉得有些事情是理所当然的。为了利益而反目,那不值得可惜,经不起利益考验,证明你没有付出最真挚的感情。为了一些原则和误会而反目,那才是叫人难过的。那么,不如不要再对新相识的朋友付出感情。然而,不付出感情,又怎可能交到朋友?原来,问题不是我们付出太多感情,而是我们不愿意坦白。
你以为不用说得那么清楚,其实,是有必要的。你以为不能那么坦白,其实,有些事情无法解决时,坦白是最好的方法。我以前不会这样做,然而,为了不再失去我挚爱的朋友,我以后会坦白。你不知道怎样拒绝他的提议,不如坦白告诉他,而不是另外找藉口拒绝他。你不喜欢他对你做的一些事情,不如坦白告诉他。你不同意他的观点,大可坦白说出你的看法。坦白一点,你可能会交少一些朋友,但你会交多一些真正的朋友。
每个人都需要朋友。但是,需要归需要,有和没有却是另一回事。我们可能认识很多很多人,却感到其中没有一个是朋友。就算你有朋友,而你也是一个很珍惜友情的人,但对方没有这种想法,彼此的步伐不能一致,你们始终会变得疏远,到了最后,形同陌路。容忍、迁就和迎合,对于维系一段友谊来说,只是一时之计。你必须知道,当你一点也不被尊重时,你并非在交友,而是在行乞而已。
人与人之间总被某种感情支配,那可能是爱或恨、是依赖或抗拒,也可能是爱恨交织、依赖和抗拒同在,人们有时连自己也弄不清楚自己的想法,何况对于别人的呢?朋友对你不仁,你却对他们不舍不弃,那很好,却该定一个限期,让自己在彻底失望前离开。朋友,始终不是你生命中的氧气,没有朋友是不会死的,暂时没有朋友也不代表永远没有朋友。相反地,如果你拥有一群已经不当你是朋友的朋友,而你还是对他们苦缠不休,那并不代表你真的需要朋友。而是你不能在自己身上找到价值而已。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4-12-12 22:50 |
Ivon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个人商品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验证会员
级别: 荣誉会员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鲜花 x142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koy7263于2004-12-12 22:50发表的 坦白的友情:
坦白的友情
作者:张小娴

当我们对一个朋友付出很多感情,最后,大家的关系却决裂的时候,我们会伤心地告诉自己,以后也不要对朋友投入那么多的感情。你愈把他当作知己,你对他的期待也愈高。你愈付出感情,愈觉得有些事情是理所当然的。为了利益而反目,那不值得可惜,经不起利益考验,证明你没有付出最真挚的感情。为了一些原则和误会而反目,那才是叫人难过的。那么,不如不要再对新相识的朋友付出感情。然而,不付出感情,又怎可能交到朋友?原来,问题不是我们付出太多感情,而是我们不愿意坦白。
你以为不用说得那么清楚,其实,是有必要的。你以为不能那么坦白,其实,有些事情无法解决时,坦白是最好的方法。我以前不会这样做,然而,为了不再失去我挚爱的朋友,我以后会坦白。你不知道怎样拒绝他的提议,不如坦白告诉他,而不是另外找藉口拒绝他。你不喜欢他对你做的一些事情,不如坦白告诉他。你不同意他的观点,大可坦白说出你的看法。坦白一点,你可能会交少一些朋友,但你会交多一些真正的朋友。
每个人都需要朋友。但是,需要归需要,有和没有却是另一回事。我们可能认识很多很多人,却感到其中没有一个是朋友。就算你有朋友,而你也是一个很珍惜友情的人,但对方没有这种想法,彼此的步伐不能一致,你们始终会变得疏远,到了最后,形同陌路。容忍、迁就和迎合,对于维系一段友谊来说,只是一时之计。你必须知道,当你一点也不被尊重时,你并非在交友,而是在行乞而已。
.......
我觉得朋友是朋友
但是也是有一段的距离啦
有时候也要让自己看开一点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10-29 19:5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127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