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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聲請之「24小時」計算始點為何
甲說:自被告自由受拘束之時起算
從憲法第8條的立法精神來看,該條文是為了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而設計,所以只要人民的人身自由受到拘束之時,就必須要在24小時之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雖然憲法第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二項皆規定:「逮捕拘禁」及「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但應解釋為例示規定,因此,比較符合立法精神的解釋應為「自被告自由受拘束之時起算」。

乙說:自被告受拘提或逮捕之時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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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6-12-27 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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