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296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Ivon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个人商品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验证会员
级别: 荣誉会员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鲜花 x142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请注意当您发文前请注意是否侵犯着作财产权及违法食品卫生管理法

请注意当您发文前请注意是否侵犯着作财产权

常常在网路上看到不错的文章、影片、照片,急于跟其他人分享就直接转贴或是下戴?
那你可就要小心了~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连结中的发文者,因没有经过作者允许,
被认为是盗用照片而收到法院的通知书,详情如下:
Mobile01-[法律分享] 当您要发文时,请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着作权
当查到之后,会员自行负责与本版或是论坛无关论坛则会提供资料给警方调阅。


自2009年04月21日起,转载文一定要贴原转载处的网址。
对于由信件所转贴。也务必请会员自行找出出处。
单纯转载文一律直接砍文,不另通知。



请注意当您发文前请注意是否违法食品卫生管理法

常常在食物上加注对那方面的身体好
那你可要小心了
因为这样子会违法食品卫生管理法
第十九条 对于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洁剂所为之标示、宣传或广告,不得有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宣传或广告。
接受委托刊播之传播业者,应自广告之日起二个月,保存委托刊播广告者 之姓名(名称)、住所、电话、身分证或事业登记证字号等资料,且于主 管机关要求提供时,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详细网址请参照:
食品卫生管理法

自2007年07月13日起,
请勿填写有关于食品的好处
一律修改


[ 此文章被Ivon在2009-04-22 08:30重新编辑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07-13 19:5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660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