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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gling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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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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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急急件~共謀共同正犯?教唆犯?
1.刑法28條.若以現修正後之解釋是否已不承認共謀共同正犯?因未參與犯罪之實行.
2.刑法29條已將教唆犯之成立由嚴格從屬性修正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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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7-21 09:50 |
jose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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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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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謀共同正犯:本概念基於「共同意思主體說」,即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雖從未參與實際犯罪行為,若其確有共同謀議之行為,即成立共謀共同正犯。

就用A跟B合議去偷竊C家中的財物,A在門口把風,B在裡頭偷東西,A雖從未參與實際犯罪行為,但他還是共同正犯呀!!
不然你就思考A跟B要以起去偷竊C家,結果時間到B已經在偷了,A睡過頭在家...等B偷完了走人,A還在睡,
但是...A還是成立共謀共同正犯!!

PS.此為小女子的淺見,如有謬誤,懇請指教!


很多人在面對人生很多的選擇之時,總求助無形力量的協助,忽略了自身才是一部強大的發電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7-22 07:58 |
jose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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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與共謀共同正犯之不同:

共謀共同正犯之意義:係二人以上,以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謀議,而推由其中部分人實施犯罪行為,
則並未參與實施之行為者,即為共謀共同正犯。例如:甲教唆原無犯意之乙行竊,則為教唆犯;
若甲與乙共謀行竊,而推由乙實施偷竊行為,則為共謀共同正犯。
不同之處:
就主觀犯意言,行為人本於教唆故意對本無犯意之他人為教唆之行為,他人因此萌生犯意者,即構成教唆犯;
如他人本有犯意,行為人參與謀議者,即為共謀共同正犯。
就客觀行為言,教唆犯係指僅有教唆行為而言;其未遂犯之處罰(刑29Ⅲ),可分為以下三者:
1.教唆行為之實行並未完成;
2.教唆行為雖已完成,但被教唆人並未萌生犯罪之決意;
3.教唆行為業已完成,被教唆人並已萌生犯罪之決意,但尚未著手實行犯罪。
則此三者均以其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始受刑法之制裁;
如被教唆者雖因之萌生犯意,並已著手實行,但未達既遂者,則教唆犯理論上已屬既遂,
但仍應依其所教唆之罪未遂處斷(刑29Ⅱ),此則非教唆未遂之情形。而共謀共同正犯因屬共同正犯,
須就全部犯罪負責,故全體共同正犯皆為既(未)遂犯,而不能獨論,只是在量刑上仍可以依其實際情形而為不同的裁量。
就法條明文規範而言,教唆犯見於刑法第29條,但共謀共同正犯則無明文規定,惟實務釋字第109號承認之。

這一大段是"抄書"來滴~ 不然依我的程度,應該會變成白話在白話....然後"搞笑版" 表情


很多人在面對人生很多的選擇之時,總求助無形力量的協助,忽略了自身才是一部強大的發電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7-22 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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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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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的修法理由有寫喔
改成實行並不會影響共謀共同正犯 以犯罪支配理論的話 其實還是看你對於犯罪行為的支配程度

2.嚴格從屬說-犯罪行為
  限制從屬說-不法行為
  這次修法理由 寫明改成限制從屬說 但是條文裡面 卻仍然使用"犯罪行為" 因此招受批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7-26 1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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