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0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he67886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關於僱傭及侵權問題
大家好,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甲是19歳的學生,在乙的簡餐店打工。客人丙點了一個火鍋,甲在幫客人丙換酒精膏時引發起火,造成丙燒傷。
最後甲被乙解僱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09-06 20:06 |
kenken816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以下看法不知道對不對,請不吝賜正:

一、契約1.無效:契約是法律行為,乙知道甲是學生,未成年限制行為能力,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充許,否則無效。
        2.效力未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相對人向法定代理人確認,未在限期內回復者視為不同意。
        3.有效:學生打工目前很普遍,可以當做依一般社會觀感,認為是學生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況且學生打工家長也會知道,家長沒有即時反對,就應該視為充許的默認。

二、甲受僱於乙,甲的過矢行為造成丙受有損害,造成侵權,乙負有僱用人的連帶責任。

三、如果甲是重大過矢,乙可以對甲求償;「重大過矢」是注意責任(良家父、自己、一般人的注意義務)的問題,而不是造成損矢的大小。

四、契約有無效力依(答一)而定。如果契約無效,甲、乙構成不當得利,依責任分配可主張解約、契約損賠。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契約無效,甲、乙不成立僱傭關係,甲對丙的侵權行為,乙不負連帶責任,丙只能對甲請求損賠。

五、契約是法律行為的問題;侵權是事實行為的問題,沒效力大小的問題。


[ 此文章被kenken8168在2007-09-08 07:44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感謝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9-08 07:3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58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