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6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ky92092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问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意旨

台北市里长延任之决定遭中央监督机关以违法为由撤销者

台北市若有不服得

A 声请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确认中央监督行为违法

B 提起诉愿~行政诉讼

C 提起申诉~再申诉

D 提请利法院裁决



麻烦帮我解题~谢谢 表情



做好自己该做的事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

因为人有无限的可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18 20:15 |
shitman093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答案是B,
详情请看释字第553号:(太多,我抓解释文最后一段的重点就好)

本件行政院撤销台北市政府延期办理里长选举之决定,涉及中央法规适用在地方自治事项时具体个案之事实认定、法律解释,属于有法效性之意思表示,系行政处分,台北市政府有所不服,乃属与中央监督机关间公法上之争议,惟既属行政处分是否违法之审理问题,为确保地方自治团体之自治功能,该争议之解决,自应循行政争讼程序处理。

台北市如认行政院之撤销处分侵害其公法人之自治权或其他公法上之利益,自得由该地方自治团体,依诉愿法第一条第二项、行政诉讼法第四条提起救济请求撤销,并由诉愿受理机关及行政法院就上开监督机关所为处分之适法性问题为终局之判断。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30 (by airflash) | 理由: 热心回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12-18 20:30 |
sky92092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 表情


做好自己该做的事

相信自己一定可以

因为人有无限的可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19 15:4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868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