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1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nacre1000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请问债权受让及质权
Q1.
A为发票人,B为背书人,C为B指定之预备付款人,
其后C参加承兑却未记载被参加人,应以何人为被参加人?
1.A 2.B 3.C 4.承兑人

这题是什么意思呢?正确答案应为何呢?


Q2.
若甲向乙借100万,并以A屋设定抵押权予乙,
嗣后,乙将债权让与丙,而甲将A屋让与丁,
则乙要通知债务人关于债权受让一事时,
除了通知甲,还要通知丁吗?


Q3.
质权人因质物有腐坏之虞,得拍卖质物.
这是指得自行拍卖吗?还是得声请法院拍卖呢?

Q4.
请问任意法中,关于补充规定及解释规定如何区分呢?
而:契约当事人约定契约须使用一定方式者,于该方式未成前,推定契约不成立.
这个是属于哪一种规定呢?


请大大帮忙解惑,谢谢~~


[ 此文章被nacre1000在2008-01-15 11:04重新编辑 ]



只要方向对了,总有一天会抵达。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5 10:18 |
ze2900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鲜花 x18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nacre1000于2008-01-15 10:18发表的 请问债权受让及质权:
Q3.
质权人因质物有腐坏之虞,得拍卖质物.
这是指得自行拍卖吗?还是得声请法院拍卖呢?


.......

依民法物权篇
第八百零六条(拾得物之拍卖)
如拾得物有易于腐坏之性质,或其保管需费过钜者,警署或自治机关得拍卖之,而存其价
金。


别让自己太完美
给自己20%缺点
别让自己太执着
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5 16:21 |
ze2900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鲜花 x18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nacre1000于2008-01-15 10:18发表的 请问债权受让及质权:
Q4.
请问任意法中,关于补充规定及解释规定如何区分呢?
而:契约当事人约定契约须使用一定方式者,于该方式未成前,推定契约不成立.
这个是属于哪一种规定呢?


.......
1.补充规定
  指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欠缺约定时,由法律预设适用准则
  以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不足,如当事人另有约定,即排除其适用
  例如:
  民法第213条第一项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回复他方损害发生前之原状。」

2.解释规定
  指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的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确时,由法律预设一定效果
  以释明其意思

  例如:
  民法第153条第2项:「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
  契约即为成立。当事人对于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于非必要之点,
  未经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于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
,法院应依其事件之性质定之。」


别让自己太完美
给自己20%缺点
别让自己太执着
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5 16:42 |
nacre1000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质物之拍卖及留置物之拍卖,
都是和拾得物之拍卖一样啰?


只要方向对了,总有一天会抵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5 17:30 |
ze2900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鲜花 x18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nacre1000于2008-01-15 10:18发表的 请问债权受让及质权:
Q2.
若甲向乙借100万,并以A屋设定抵押权予乙,
嗣后,乙将债权让与丙,而甲将A屋让与丁,
则乙要通知债务人关于债权受让一事时,
除了通知甲,还要通知丁吗?
.......
1.债权之移转
  民法第297条规定:「债权之让与,非经让与人或受让人通知债务,对于债务人
  不生效力。」
  *所以乙(让与人)或丙(受让人),如果没通知甲不生效力。
2.债务之承担
  *民法第300条规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契约承担债务人之债务者,其债务于契约成立
    时移转于第三人。」
  *民法第301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另立契约承担其债务者,非经债权人承认,对于债
    务人不生效力。」
  *所以甲(债务人)将A屋让与丁(第三人)并订定契约,非经债权人(丙或乙)承认不生效力。
  *所以乙(让与人)或丙(受让人),如果没通知甲(如已让与丁理应通知丁)不生效力。
    且其让与须经债权人(丙或乙)承认否则不生效力

此题若有错请大大们指教


[ 此文章被ze2900在2008-01-15 17:36重新编辑 ]


别让自己太完美
给自己20%缺点
别让自己太执着
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5 17:30 |
ze2900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鲜花 x18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nacre1000于2008-01-15 17:30发表的 :
所以质物之拍卖及留置物之拍卖,
都是和拾得物之拍卖一样啰?
依民法物权篇
第八百零六条(拾得物之拍卖)
拾得物有易于腐坏之性质,或其保管需费过钜者,警署或自治机关得拍卖之,而存其价金。
以上是民法范围
-------------------------------------------------------------------------------------------------------------
至于留置物之拍卖
若属行政法范围,则需要参考行政法相关规定唷!


别让自己太完美
给自己20%缺点
别让自己太执着
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5 17:41 |
nacre1000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留置物...为什么是属行政法范围呢?
留置权之相关规定不也是民法物权吗?
表情

另外,
Q2.
若甲向乙借100万,并以A屋设定抵押权予乙,
嗣后,乙将债权让与丙,而甲将A屋让与丁,
则乙要通知债务人关于债权受让一事时,
除了通知甲,还要通知丁吗?

我觉得丁是受让A屋之所有权,应非受让甲之债务,
所以债务人仍只是甲,(所以我不知道要不要通知丁?)
而且这样丁会变物上保证人吗?


[ 此文章被nacre1000在2008-01-15 17:56重新编辑 ]


只要方向对了,总有一天会抵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5 17:45 |
ze2900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5 鲜花 x18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nacre1000于2008-01-15 17:45发表的 :
留置物...为什么是属行政法范围呢?
留置权之相关规定不也是民法物权吗?
表情

另外,
.......
Q3.
质权人因质物有腐坏之虞,得拍卖质物.
这是指得自行拍卖吗?还是得声请法院拍卖呢?
所以质物之拍卖及留置物之拍卖,
都是和拾得物之拍卖一样啰?


可参考民法第936第2项所以一样。

Q2.
若甲向乙借100万,并以A屋设定抵押权予乙,
嗣后,乙将债权让与丙,而甲将A屋让与丁,
则乙要通知债务人关于债权受让一事时,
除了通知甲,还要通知丁吗?


我觉得丁是受让A屋之所有权,应非受让甲之债务,
所以债务人仍只是甲,(所以我不知道要不要通知丁?)


依大大见解,就不用通知啰!


别让自己太完美
给自己20%缺点
别让自己太执着
给自己20%随风漂流 . .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15 18:0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9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