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61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ercy16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这一题的答案是?
二、甲乙夫妻遭逢意外双双死亡,留有一子丙及數栋房屋。甲乙生前皆有工作,居住于
乙母丁之住处,并由丁照顾丙。甲乙休假时,经常携丙到甲父戊之住处拜访,让戊
享含饴弄孙之樂,甲乙及丙亦将户籍登记于戊之住处。今戊逢丧子之痛主张丙应由
其抚养并担任监护人,管理丙之财产至其成年,可否?(25 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12-02 19:3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810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