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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a7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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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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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法緒問題,請幫我看一下
甲、乙締結買賣契約後,雙方又合意解除契約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乙當然互負回復原狀義務
  b.該合意解除須原有法定解除原因,始生效力
 c.雙方得於合意解除時約定彼此權利義務
  d.甲乙原訂契約當然地溯及失效
答案為c

甲男乙女為兄妹,甲收養丙男為養子,甲丙終止收養關係後,乙與丙結婚,其婚姻關係為:
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答案為a

請各位告訴一下,解釋一卜這兩題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12-06 18:58 |
desolat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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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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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多看法條

第一題
第一百五十三條(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a.應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尚非當然互負回復原狀義務
b.契約係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反之,亦得合意終止
d.應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尚非當然地溯及失效?

第二題
你會猶疑係因983I第2款但書,此題係指983III...直系親屬,兄妹乃旁系血親
第九百八十三條(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 此文章被desolate0在2008-12-07 08:4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2-07 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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