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65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年1月23日
解釋爭點
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是否違憲?
解釋文
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同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使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在此範圍內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前開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均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看守所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關於看守所羈押被告事項,並受所在地地方法院及其檢察署之督導。」屬機關內部之行政督導,非屬執行監聽、錄音之授權規定,不生是否違憲之問題。
聲請人就上開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理由書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54*******************************************************************************************
相關時事律見收押人全程錄音 大法官:違憲
更新日期:2009/01/23 16:05
陳水扁遭羈押期間與律師會見,討論案情時遭全程監聽錄音,對此律師曾表達抗議,另外因涉案遭羈押前台北縣長辦公室主任麥安懷,因遭遇相同問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認為律見時監聽錄音等都屬於違憲。(黃進恭報導)
到底被告被羈押在看守所,律師接見時,所方人員是否能全程錄音錄影甚至作為呈堂證據,大法官會議作出
釋字654號解釋,指出這已
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妨害當事人訴訟防禦權,將於五月一號起失效,也就是
從五月一號開始,羈押中被告和律師見面時,監所將不得再予錄音、監聽,只能派員觀看,看不能聽聞,也就是只監看但不能聽聽雙方的對話內容。本解釋案主要是前台北縣長辦公室主任麥安懷,因涉及貪污案件遭羈押禁見。依羈押法規定,看守所人員可對羈押中被告在律師接見時,錄音、錄影,甚至當呈堂證供,麥安懷認為這些規定,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為,律師和羈押禁見被告見面時遭監所錄音,還被當作呈堂證據,
已妨害受羈押被告的訴訟防禦權及自由溝通權利,也
違背憲法16條對訴訟權保障的意旨,因此
宣告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