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fion888 於 2009-02-05 16:09 發表的 民法問題請教:
( A )甲欠乙新台幣五百萬元,為了逃避乙之查封拍賣,乃與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自己之房子登記於丙名下,實際上丙並未出任何價金。結果,丙趁機將登記於其名下之該房子賣給不知情之丁。請問甲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A) 甲只能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B) 甲可向丁索取房價 (C) 甲可向丁要回房子 (D) 甲可叫乙直接查封丁之房子
請問賣給不知情之丁&賣給知情之丁答案是否不同???
( A )甲因心神喪失受禁治產宣告後,於回復常態時,向乙購買音響一套,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A) 無效 (B) 效力未定,須視甲之監護人是否同意 (C) 甲之監護人得撤銷之 (D) 有效
請問是否有無回復常態時都是無效?????
( B )甲出售A書給乙,並已交付。其後發現該買賣契約無效,甲該如何? (A) 甲向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B) 甲向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A書 (C) 甲向乙請求所有物(A書)返還 (D) 甲不得向乙作任何請求
為何答案是B???
第一題是A 因為丁是不知情的 ,,不知情的話 如果向丁要回房子 那丁太可憐了 ;如果丁知情的話 當然要回房子囉
第二題是A 受禁治產宣告須法院說了才算,,雖然回復常態了 也要法院說了才算有行為能力
第三題是B 出售之前是合法的 出售之後發現不合法了,只能不當得利 不可能是侵權行為吧,,,,,,,,也不可能不作任何請求吧 至放C的答案,,,, 債權優先於物權 因為出售一事是債之變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