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的干涉行政,指行政主體為維護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及排除對社會或個人之侵害,所採取之各種強制性措施。如徵集兵役、停車臨檢等。由於它會侵害相對人的權利,故干涉行政要受較嚴格的依法行政原則的約束。
公法上的計畫行政,目的在積極促成國民實現其基本權之有利空間,而以作成計畫的方式來達成施政的目的。由於現代社會漸趨複雜,僅靠國家事後之干預,似嫌不足。而立法遠遠趕不及社會的快速變遷,因此另闢計畫行政(計畫政治)以為輔助。
所謂私經濟行政,乃行政主體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的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政行為。如購買文具、出租國宅等。
私經濟行政下,不論係屬附負擔之干涉行政行為,或為達成行政上之預定目標,於兼顧各種利益之調和,斟酌一切相關情況下,將各種手段及資源作合理運作之計畫行政。是完全「受拘束於雙方意思的合致」,並約定事項即使法無明文,亦不當然失效,甚而在違法時,依循該法律的宗旨,只是被追究一定的行政責任而已。
故此等行政既係經雙方合意訂定契約,屬「私法自治原則」之範疇,縱使行政機關可能利用其具有公權力之優越地位,以契約為名,擴張權限,迫使人民承擔義務或接受不利條件,但這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歡喜做、甘願受」,法律上已適用民法或民事訴訟法,在本質上,仍服膺於法治主義,但宜尊重私法自治,故可採較寬鬆的羈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