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562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inkor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鲜花 x2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至于,
专家参与,
本可在机关内部欠缺专业资源的情形下,
或是基于其他理由,
而在有经费与必要之条件时,
行使之,
其目的乃为使行政机关所为之行政处分,
更具有正当、妥当性,
并扩大行政事务之参与度,
而可更为一般人民所信服。
实际上,
更具体一点来说,
行政机关对于「专家参与」,
若其事务涉及行使公权力时,
也可以「委托行使公权力」的方式办理,
这是行政的多样性、积极性、不定性,
(这点在行政学里应该可以读到)
是故,
在本题中,
可以将之理解为「专家参与」,
并无太大疑问,
惟,
在判题角度上,
「专家参与」的重心,
往往在于强调行政处分作成之正当、妥当性,
亦即行政法上所谓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范畴,
换言之,
若题目所问:
1、该行政机关所为之处分是否合法?
2、其程序是否不当?
......等强调「程序」,
或是,
直接讨论到「判断余地」或「行政裁量」之时,
诸如此类的情况,
将之解为「专家参与」,
才可切中问题所问的核心。
表情



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1 11:16 |
ELISHA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鲜花 x12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再次感谢各位的解答
这样我大概会区分了 表情

我后来又读到一个东西
说专家参与是行政机关和私人订立的私法契约
这个应该也可以当作判断的方法之一吧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11 12:06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要讨论这个问题前
应该先就行政委托(委托行使公权力)及专家参与下定义的
否则就会沦为各说各话
因为学者们对上述内涵确有不同的看法

如果依陈敏老师
对前者采较广义的见解
其内涵似乎可以涵盖专家参与
而且他的教科书
「间接国家行政」一章中并未讨论到专家参与这个概念
在这个架构下
把专家参与归为委托行使公权力
我也可以接受

但是许宗力老师的文章(司法周刊1116期)
则就行政任务的民营化有更精致的区分
在许老师的架构下
我认为本题应该是专家参与

至于更进一步的整理及论述
我引用成功大学林惠英前辈的硕士论文
http://etdncku.lib.ncku.edu.tw/theses/available/etd-0...d/etd-0717104-112414.pdf
有更进一步的介绍
就请有兴趣的人自行参照啰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winkor) | 理由: 提供详细参考书籍及学者看法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1 12:41 |
大丽丝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鲜花 x105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成功大学林惠英硕士论文
http://etdncku.lib.ncku.edu.tw/theses/available/etd-0...d/etd-0717104-112414.pdf
特别注意第13页至15页部份的说明
以及注30所述:
德国学界主张专业参与应适用行政助手, 而我国学者林子仪主张应适用行政委托, 参
见张淑华, 给付行政与行政职能, 台北大学硕士论文, 页8 8, 8 9 年7 月。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70 (by winkor) | 理由: 提供重要命题学者见解


感恩惜福!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1 12:51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39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