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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
Q:某甲18歲,未婚,請附理由說明甲為下列法律行為之效力:
甲擅將丁所寄託之電腦據為己有,出售給善意的戊,並交付之。

又是我,在整理這題的時後覺得好像卡卡的,可能又是哪邊觀念沒用好,不然就是又搞錯了
大致上的方向是:(論述省略)
1、甲與戊訂立之買賣契約應屬效力未定。
2、戊得否依動產善意受讓之規定取得電腦所有權-----這個有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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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5-16 15:54重新編輯 ]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16 15:48 |
goodbye17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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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回答看看好了
1.後面還要討論甲之法定代理人若拒絕承認買賣契約時,甲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電腦所有權喔?
我想你這應該是書上寫的吧
這樣寫主要應該是想讓讀者有多方面的思考




2.為什麼是甲主張不當得利?
甲無權賣東西給戊,甲得到金錢,戊得到電腦(此時兩人都算不當得利)
當契約無效時,甲自然可主張(戊)不當得利,請求戊返還電腦(民179後段)
戊當然也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價金
若戊為善意,也可選擇善意受讓(民801.948)取得電腦所有權


我不太會用字,只好白話一點
這是就我所知道的回答,其他的我就不太知道了
有錯誤請大大們指正
(好像有幾位厲害的大大不見了,是閉關了嗎表情)


☆我☆乃一個普通平凡人
☆要☆更努力讀書求學問
☆上☆得天堂地獄靠顆心
☆榜☆上有名夢想輕敲門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16 21:2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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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懂代表你進步了,這邊是不能主張不當得利的。

801+948原則上已被認為是戊取得該動產所有權法律上的原因,所以甲要依179請求反還該動產的構成要件並不該當,所以不能主張不當得利。

除非該無權處分行為並不認為是中性行為,只有這樣才能阻卻戊用801+948。而該無權處分行為不被認為是中性行為所以不能類推77但,從而該物權契約效力未定。

之所以有可能不被認為是中性行為是因為該財產權的方向是由甲移向戊的,所以當甲以自己名義移轉該物所有權給戊時不會被認為是中性行為。

由於該處分行為依79效力未定,從而當法代拒絕承認時,該買賣契約及物權契約自始不生效力,因而該不生效力的物權行為自然就不被認為是一個存在的無權處分行為。所以戊不能依801+948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因此甲得依179請求反還該物的占有,而非該物的所有權。

不過依我國通說以及德國通說判例的見解,該無權處分行為是被認為是中性行為的,因為自始甲就沒有該物的所有權,所以甲的無權處分行為至多也只是造成該財產權從原所有權人流向戊而非甲流向戊。
因此若依此見解,甲是不能向戊179請求反還該物所有權的。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5-18 05:36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18 0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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