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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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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正本.原本錯誤之更正
請觀念清楚的
幫我看看對不對

我不是要討論   所比不要任意回覆


正本.原本錯誤之更正

40

釋43(43年)

原判決誤被告張三為張四,『正本』應如何處理?(被告錯誤之救濟)

⒈確有張四且「未起訴」:判決違背法令→審級救濟

⒉根本無張四=顯係文字誤寫

⑴未影響「全案情節、判決本旨」

①未宣示送達→依40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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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f99314在2009-05-27 05:5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27 0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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