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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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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 中正财法所 (高点网路资料,请参考!)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其意义与规定目的为何?又依学术与实务见解,我国民法所规定之此种行为究可区分为几种类型,试请分别说明之。

(一)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之意义:所谓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乃指法律行为之效力必须透过第三人之同意始得生效,否则其效力将暂时悬而未定的法律行为。
简言之,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在得到第三人之同意或拒绝承认前,效力将处于浮动不确定之状态。惟在取得第三人之承认后,依民法第一百十五条,经承认之法律行为,如无特别订定,溯及为法律行为时发生效力。反之若第三人拒绝承认该法律行为时,该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将成为自始确定无效之法律行为。
(二) 同意的方法:而所谓同意则包括事前的允许及事后的承认二者在内。至于行使同意权的对象,依民法第一百十七条规定,法律行为须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绝,得向当事人之一方为之。
(三)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之目的:学者认为法律行为之效力之所以要设计为须取得第三人同意,其实不外乎两种目的:
1. 因为直接涉及第三人之利益而须得其协力:例如无权处分行为之所以须得第三人承认始生效力,立法目的即在于利用本人的同意权限制处分行为的效力,藉以避免本人因无权处分之行为受有损害。
无权代理行为之所以须得本人承认始为有效,立法目的乃在藉由本人的同意权,保护本人在未授予代理权的情形下,不因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受有损害。
2. 其于保护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之目的: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许所为的契约行为,须得法定代理人承认始生效力。立法目的即在藉由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权来保护思虑不周的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之类型:依通说见解,我国民法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分为两大类,即须得第三人同意的法律行为及无权处分。惟亦有学者认为无权处分实亦系第三人同意的一种态样,惟在讨论上具有特殊性,因此始在体系上单独列出,兹如下分述之:
1. 须得第三人同意的法律行为:例如:
(1)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许所为之契约行为:依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
  之承认,始生效力。」
  惟虽然对行为能力之保护大于交易安全,未免法律关系悬而未决致相对人受有
  不利益。
  民法第八十条遂规定:「前条契约相对人,得定一个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
  理人,确答是否承认。于前项期限内,法定代理人不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
  。」
  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契约,未经承认前,相对人
  得撤回之。但订立契约时,知其未得有允许者,不在此限。」透过赋予相对人
  催告权及撤回权,避免法律关系悬而未决,藉以保护交易相对人之利益。
(2) 无权代理行为:依民法第一百七十条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
  为,非经本人承认,对于本人不生效力。而法律行为之相对人,得定相当期限
  ,催告本人确答是否承认,如本人逾期未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又依民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无代理权人所为之法律行为,其相对人于本人未承认前
  ,得撤回之。但为法律行为时,明知其无代理权者不在此限。亦同时赋予相对
  人有藉由催告权及撤回权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
2. 无权处分: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无权利人就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个人意见:

法律行为之效力区分,若以最后结果论,仅有『有效』与『无效』两种,但以法律行为成立时论,则多出『效力未定』这一项。

效力未定虽属暂态,但其转变为有效与无效时,有时是需要其他的『助力』,如果在效力未定的情况下,不给予其他的助力,其最终结果在『时间』的非行为事实的『状态』,其归属应为无效。

个人解释本题答案会出现无效或效力未定,是在二者择一较佳选项。

当无效和效力未定同时出现时,选效力未定当无效或效力未定单独出现时,均可选。』


个人浅见,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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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10-07 08:50 |
大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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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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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而为的法律行为,其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
如 民法第170(I)+(II)+171
请参考许杉老师讲义书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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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10-07 22:52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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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第170I条文文字有问题,无代理权人(甲)以代理人(甲)之名义为法律行为....,未经本人(乙)承认,不生效力.
甲做这个法律行为,和乙有何关系?

两种改法:
1代理人改为本人,修法
2用解释的,指其文意为(无权代理人,却以本人之代理人自居,而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以上,请指正.
原PO,我选效力未定.顶多也只有未经同意的无效.简之,法律行为成立,但效力未定,....,未同意,则确定无效(自始当然无效)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21 23:0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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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与效力未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概念,并没有可以同选的余地,也不存在先无效然后让当事人追认而生效力的可能;否则无效就不是无效了!
法律(法律行为)所谓的无效,是自始绝对的无效,是不可能有任何补救或反转的机会,正因为她的效力这么的极端,所以根据比例原则,为维护当事人自治的基本民法原理,而不被170所采!
如果他可以事后被补正或反转,在逻辑上,你又怎么能说她是极端,而在170要去避免使用它呢??
您可能把无效跟不生效力混为一谈。

2.170I条文的文字本来就是指你说的文意,这是稍有法律观念的人都会去做的解释;反之,如果仅从文字上去做一般人用语的解释,那是中文而不是法律!
如果法条要都那么白话,你可能忽略了法律基本的"经济"概念!
这种经济概念就形成法律人共通的用语(或相约成俗或不约而同),从而使法律人能经济的沟通有效率的说理,也就是专业!
当然,这种经济也有她的代价(或成本),就是造成一般人民对法律理解的不便,不过,在成本与效益的衡量下,一直是被大家所肯认!
参照黄茂荣教授的着作"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有详细的说明!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10-23 07:4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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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3 0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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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打官司要找律师.法官判决下来后,不能用表面文字去争.
宪法的法律明确性原则中的可预见性被.....,可了解性....
...............
另外,未经同意前是效力未定,已确定不同意则无效?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0-23 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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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律行为还要经第三人的意思来决定其生不生效力时。就跟无效没有任何关系,无效是有专门的意思,他指的是自始绝对当然的无效,而且不待任何人决定,她就是无效,她是本来一直就是无效,这样的状态我们才称为无效!

所以本于当事人自治,为了给当事人自己决定的机会(因为存在当事人也愿意如此的可能),所以有效力未定的状态出现,而法律用语上,效力未定就是指尚待第三人补充的情形,当第三人不愿承认时,该法律行为则是溯及的"不生效力"!

请参照民法114I法律行为经撤销者,"视为"自始无效!
连撤销都不等于无效,而只是视为,何况是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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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3 0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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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要第三人同意时,(此为法定要件之一)
仅是成立但不生效力?
或是法律行为不成立?因而当然不生效力?
所以认真的说,无效是法律行为有成立,但其效果是无法?
感谢,你的指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3 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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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
法律行为
一般成立
特别成立
一般生效
特别生效

不成立....无效
成立......生效
成立..... 效力未定...确定生效
                          确定不生效力

所以170是是法律行为成立,但效力未定 (同意与否?)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3 2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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