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8153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upism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87條第一項但書之「善意第三人」
我知道何謂「善意」,
我也知道「第三人」是指當事人以及繼承人以外之第三人。

可我今天看到書上寫:87條第一項但書之第三人係指以法律行為而就系爭標的物取得物權地位之第三人。

所以說若第三人所得之權利是繼承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21 12:41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不清楚解釋出自何處,但解釋顯然有問題?
援引施智揚教科書(前司法院院長)說法(241P):
善意指不知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之事實
第三人指雙方當事人以及其概括繼受人以外的第三人
所謂不得對抗:指善意第三人對當事人得主張該行為有效或無效,當事人對第三人則不能主張該行為無效

2.87條第一項但書之第三人係指以法律行為而就系爭標的物取得物權地位之第三人....
法條寫得很清楚,其所謂無效者,是指意思表示,並不是法律行為...
和第三人是否取得物權地位沒有干係

241P舉例如下
甲-乙通謀虛偽買賣珠寶,後乙將珠寶賣給善意丙,甲乙間買賣契約雖因虛偽表示而無效,丙仍得主張有效
如珠寶已交付,甲不得請求丙返還珠寶,僅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此文章被kino在2009-10-21 22:35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21 21:2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知原始出處.
是學者推出的吧?
因為債權和物權二分法,如果不以物權地位來,連債權也有善意保護,恐有害交易安全.因後手...又後手..都以債權就來主張權力,亂了.所以學者才想到以限縮的方式來解釋這個條文.
又債權根本不須有處分權,所以根本上也成立.
引申的爭點在於1是否需原因行為成立(存在)才可以主張87的善意,以及2和物權的善意取得比較下,則總則的善意取得優先或引物權善意取得?,3善意第三人有選擇權.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謝提出觀點^^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21 21:38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法物權,可以87I但,因為是取得債權讓與之所有權.
占有為事實行為,所以不行.所以,無權出租他人之房屋,房客占有房屋,不能主張其占有為善意.
債權更不行.
至於為何占有不能主張,雖物權篇規定占有,但學者解釋占有不是權利或利益.(占有是事實),要加上其占有本權,這個本權才是法律力.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21 22:32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法物權是誤植,準物權也.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21 22:34 |
davidd4081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權利依其『內容』是否在經濟上可用金錢來衡量其價值,分成財產權(債權、物權、准物權、無體財產權)與非財產權(人格權、身份權)。

財產權中又定義:可以直接支配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稱為物權。

其他非物權的財產權,其標的屬非『特定物』,而是存在於某一種權利或非特定物上。

物權在定義上已經和其他財產權(債權、准物權、無體財產權)做劃分。

債權具有相對性,其效力僅在行為當事人之間,而不及於第三人;物權具有對世性,其效力及於第三人。

在交易安全與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之考量下,才有此87條但書之規定。


個人淺見,請參考!!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10-22 09:3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04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