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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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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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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請問無罪的原因)
一名男子四年前被控伸手觸摸15歲少女胸部,一審被法官依強制猥褻判四年徒刑,經過多年纏訟,二審法官連續兩次審判,都以被告沒摸到少女乳房,不但不構成猥褻,也與意圖性騷擾行為不符,上訴審和更一審法官都認定無罪。

(劉怡伶報導)
台南地檢署起訴指出,這名男子與少女的母親是朋友,多次趁機伸入少女胸部;檢察官認為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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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1-06 15:59 |
xenia_jj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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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新聞也是讓人看到很匪夷所思~

被告是有將手伸入其胸部,但沒有摸到乳房。

<=胸部這下子又不等於乳房?摸胸不等於摸乳?要不要請醫學系的來認定胸部的區塊部份由那到那呢?

妨害性自主罪「猥褻」行為的定義,應觸摸到身體私處,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之行為,被告僅將手伸入少女脖子下胸口,與刑法猥褻罪定義內涵,並不相當。

<=乳房又不等於私處了?乳房又不客觀了?又不足以刺激或羞恥了?這年代的法官的道德偷理觀感又全都進化到2012年去了嗎?以男人一手掌的尺寸。脖下胸口處有可能不包括乳房嗎?他是哈比人嗎?

四年到無罪,又是一法案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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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對不可掌控物的掌控欲是種詭譎的東西,永遠消失不了!
感情太重‧生活的方式太輕‧矛盾的無法逃脫,
每個人、每段關係都以一種畸形的窘境存在著~狀態平衡!

XeniaJJ.com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1-06 17:01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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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法官沒有女兒嗎??
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之行為
-->這釋怎麼怪解釋."客觀上滿足性慾".會啥要把行為犯變成結果犯
這是釋字407+最高法院17年刑議的傑作

一定要摸到乳房才算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理由事啥??
何謂隱私處??

最高法院17年刑庭決議:
猥褻云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
慾之謂。

釋字407:
猥褻出版品:
1.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
2.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
3.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
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又有關風化之
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
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
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
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
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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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6 17:09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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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調查,
證人(被害人)之供述:沒有....
所以四年就變無罪.
這種事的證據調查,只有人證的證詞.說有僅憑被害人一面之詞.說沒有也是說了算.被告一定是從頭到尾推沒有.
再神的檢座,也沒有辦法的.何況判四年!又是熟人.少女的壓力多大!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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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06 23:31 |
sephiroth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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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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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覺得應該是法官用法錯誤,太拘限於法條文字
就算依97年第五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只要是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即可成罪,不需與法條所列具強脅性質之行為
法官拘泥於法條文字,因而判未觸及乳房(即胸部)而無罪,就算沒有強制猥褻也因該具備性騷擾之要件
台北就連在公司裡面一直看美女走去茶水間在走回座位,就這樣而已就判性騷擾而被罰金了..



性侵害案件之證據調查本來就很難了
通常都只有加害人與被害人,很難有第三人在場當作人證
法官當然要從被害人與加害人之表情、神情或其他言語上之狀態來判斷
有時甚至加害人與被害人是分開訊問....
性騷擾與性侵害案件大多不都是熟人所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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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寬頻 | Posted:2009-11-11 1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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