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0756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採故意之結合:所以他是271殺人+337侵占脫離持有物品罪併罰(50)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1-20 22:39 |
小帆今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文章很像有點久遠了,那因為我剛好看到,就順道寫一下我念到的內容為何

形式結合犯與實質結合犯其區分是以法條顯現的方式來區分,
形式結合犯:形式上由兩個獨立構成要件結合,即由法條上即可
          知。如第332條的第一項即為328+271等
實質結合犯:可由構成要件中分析得知,如328,分析可知其由
          304和320相結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9-08 23:24 |
kkahon_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舉328=304+320
個人另有部分不同見解
管見以為:
應改為328之學理上構成要件,較接近,302構成要件+竊盜之客觀要件部分─破壞人持有關係重新建立自己之持有關係
302是使他人無法自由作為,而304則係強制使他人作為
強盜應屬前者
至於區別實益,可能在於時效之起算、共犯加入、脫離關係之時點、中止、既未遂犯之判準,以及刑罰之論處等
以上個人粗鄙意見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9-09 14:58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2795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