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7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iching2565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问题
问题:甲乙二人与年仅13岁之丙共商议至A宅行窃,并由甲乙二人进入A宅行窃,丙在外把风,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12-11 21:48 |
kenken816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下浅见

甲、乙、丙成立同谋共同正犯(释109)。

结伙是在场共同实施或在场参与分担实施犯罪行为,丙在外把风,故非结伙三人以而犯罪。

甲、乙成立普通窃盗(320条第1项),丙未满十四不罚(18条第1项),丁普通赃物罪(349条第2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1 22:5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题主要在亏实务见解.谓实务见解认为无具备责任要件
亦不会成立犯罪.故无法成立节或三人之款项
28-3242判例
共同正犯之要件,不仅以有共同行为为已足,尚须有共同犯意之联络。刑
法对于无责任能力者之行为,既定为不罚,则其加功于他人之犯罪行为,
亦应以其欠缺意思要件,认为无犯意之联络,而不算入于共同正犯之数。

所以本题再亏实务见解于刑法321该当加重要件(结伙三人)与责任要件
适用之不当......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1 23:27 |
yiching2565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那答题上
1.丙先论其把风行为系为正犯
2.甲乙丙是否成立共同正犯及结伙犯?
  (1)实务见解
  (2)学说见解
3.在以学说见解为总结论

这样的答题方式ok吗?
向这类题目,究竟该以实务为主还是学说为主??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12-12 00:52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本案最好不要先引28-3242判例,也就是不要一开始在这个争点跟实务见解争论
2.引出76年第7次刑庭决议,及37年上字2454判例说明
最好是以76第7次刑庭决议为答题架构,也就是说,丙虽然在场实施犯罪分担,但却因为是未满14岁依37年上字2454判例而不能算入人数当中。
3.论及共同正犯时再提出28上字3242判例
4.最后有时间再回头把那两个实务见解骂一骂(37年上字2454判例、28上字3242判例)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12-15 19:19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5 19:0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64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