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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14 10: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讲到支配,会让我想到间接正犯说:完全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支配非完全责任能力的自己.......酷!表情


原因自由行为上有这个学说-->造诣:"正常的我利用不正常的我"..所以"我"在本说
上.有2个表情 .可见再故意之原因自由行为可以明白并且适用...

换言之.过失之不作为犯捏??利用他人过失之行为??若以上开造诣应该是正常的我
本身就是过失行为.所以才会有过失犯.易言之.间接正犯本为"故意"支配.然.行为人支
配他人无故意过失之行为.可能不是"过失型"的原因自由行为吧.况且过失之原因自由
行为之行为人于原因阶段仅有"能预见"之过失而非"有预见"之故意~~~~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4 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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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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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09-12-12 21:21 发表的: 到引言文
以下行为是否有适用刑法第19条第3项之适用:
1.甲想杀乙,借酒壮胆,于半醉之下,开车故意撞死乙。
2.甲想杀乙,无意喝醉,于半醉之下,开车故意撞死乙。
3.甲想杀乙,借酒壮胆,于半醉之下,开车不小心撞死乙。
4.甲想杀乙,无意喝醉,于半醉之下,开车不小心撞死乙。
5.甲开车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开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撞死乙。
6.甲开车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开车上路,途中故意下撞死乙。
7.甲搭捷运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借朋友的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撞死乙。
8.甲搭捷运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借朋友的车回家,途中故意下撞死乙。


以上答题最好可以简略叙述一下理由     在此先感谢参与讨论的大大。
看完这些题目,晚辈己进入原因自由行为状态了,(采间接正犯说)
表情
但晚辈以为刑法第19条第3项并非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表情
所以甲皆成立185-3及276或271之罪且为刑法第19条第3项,不得减免罪责

晚辈一路走来,始终如一.表情(偷偷摸摸)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14 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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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以为,全部都是原因自由行为 表情
96 年 台上 字第 6368 号
(一)、刑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之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备完全责任能力时,本即有犯罪故意,并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状态,而于辨识行为违法之能力与依辨识而行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显着降低,已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之际,实行该犯罪行为
1.甲想杀乙,借酒壮胆,于半醉之下,开车故意撞死乙。

;或已有犯罪故意后,偶因过失陷入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状态时,果为该犯罪
2.甲想杀乙,无意喝醉,于半醉之下,开车故意撞死乙。
3.甲想杀乙,借酒壮胆,于半醉之下,开车不小心撞死乙。
4.甲想杀乙,无意喝醉,于半醉之下,开车不小心撞死乙。

;甚或无犯罪故意,但对客观上应注意并能注意或可能预见之犯罪,主观上却疏未注意或确信其不发生,嗣于故意或因有认识、无认识之过失,自陷于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状态之际,发生该犯罪行为者,俱属之。
5.甲开车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开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撞死乙。
6.甲开车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开车上路,途中故意下撞死乙。
7.甲搭捷运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借朋友的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撞死乙。
8.甲搭捷运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借朋友的车回家,途中故意下撞死乙。

另参照
93年度坜简字第699号刑事判决:「纵认被告因当日饮酒而影响其精神、情绪,惟饮酒系属被告可控制之原因自由行为,被告亦知悉其酒后可能情绪失控,是其既于事前决意饮酒,自不得于事后藉饮酒之情,执为卸免罪责之理由。」

因此,个人理解,饮酒就已经是原因自由行为了 表情
来乱的,博君一笑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15 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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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补充实务见解:
 
28-3816判例:
 
旧刑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因酗酒而免除刑事责任之规定,已为现行刑法
所不采,故如被告于尚未饮酒之先,即已具有犯罪之故意,其所以饮酒至
醉,实欲凭藉酒力以增加其犯罪之勇气者,固不问其犯罪时之精神状态如
何,均应依法处罚。假使被告于饮酒之初,并无犯罪之意图,祇因偶然饮
酒至醉,以致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而陷于犯罪,即难谓其心神丧失之行
为仍应予以处罚,或虽系精神耗弱亦不得减轻其刑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5 0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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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816判例系为28年判例,惟依近年实务见解,只要行为人因饮酒之故,进而产生犯罪结果,即归究行为人,于因故意或因过失等可归责原因,自陷于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状态,自应与精神、心智正常状态下之犯罪行为同其处罚。

另就小的所知,因饮酒之故,而无故意过失,仅周胖举有1例,但因凭记忆,仅叙大意:
有一原住民于无人山中,饮酒作乐,手足舞蹈,镰刀往草丛乱挥,乐不可支,不意某甲沿草丛循声而至,顿时镰刀挥至,某甲顿时兵解,往见极乐 表情

除此之外,小的孤陋寡闻,未尝见也。 表情

刑法19条修正理由
 三、按犯罪之成立,当前刑法理论咸认行为应具备犯罪之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后,始足当之。责任能力之有无及其高低,为犯罪有责性判断之一要件。关于责任能力之判断,依通说之规范责任论,应就行为人所实施具备构成要件该当且属违法之行为,判断行为人辨识其行为违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倘行为人之欠缺或显着减低前述能力,系由于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而行为人仍能实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及违法性之行为,依规范责任论,即难谓其属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爰参酌暂行新刑律第十二条第二项酗酒不适用不为罪之规定及瑞士现行刑法第十二条、奥地利现行刑法第三十五条之立法例,于第三项予以明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09-12-15 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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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开车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开车上路,途中故意下撞死乙。
............
能否讨论一下,这个(故意)的评价,在一阶或在3阶?或都有?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5 11:18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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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看法(其实只是来凑热闹): 表情

由于185之3危险驾驶交通工具罪无原因自由行为适用,又只罚故意犯,

若与杀人罪为一行为同时成立,则竞合应论以想像竞合从一重罪(杀人罪)处断,

所以我是仅以论杀人罪于责任能力判断上,有无原因自由行为来阻却刑法第19条1、2项适用。

甲(完全责任能力人)以下行为(杀人罪)是否有适用刑法第19条第3项之适用:
1.甲想杀乙,借酒壮胆,于半醉之下,开车故意撞死乙。(故意原因自由行为19Ⅲ)
2.甲想杀乙,无意喝醉,于半醉之下,开车故意撞死乙。(19Ⅱ)
3.甲想杀乙,借酒壮胆,于半醉之下,开车不小心撞死乙。(过失原因自由行为19Ⅲ)
4.甲想杀乙,无意喝醉,于半醉之下,开车不小心撞死乙。(19Ⅱ)
5.甲开车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开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撞死乙。(过失原因自由行为19Ⅲ)
6.甲开车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开车上路,途中故意下撞死乙。(过失原因自由行为19Ⅲ)
7.甲搭捷运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借朋友的车回家,途中不小心撞死乙。(19Ⅰ)
8.甲搭捷运去参加聚会,酒后不听朋友劝阻,执意借朋友的车回家,途中故意下撞死乙。(19Ⅰ)

1.甲于饮酒时不仅有侵害乙生命法益之故意,且有利用自陷精神障碍下实现此不法构成要件之故意,
嗣后也在精神障碍下「故意」实现此不法构成要件,而属故意原因自由行为,阻却刑法第19条1、2项适用。

2.甲于饮酒前对自身会发酒疯找车撞死人行为的发生既无故意亦不可预见,而无原因自由行为适用,
又依题示于「半醉」之下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而有刑法第19条第2项适用。

3.甲于饮酒时不仅有侵害乙生命法益之故意,且有利用自陷精神障碍下实现此不法构成要件之故意,
嗣后也在精神障碍下实现此不法构成要件,而属过失原因自由行为,阻却刑法第19条1、2项适用。

4.甲于饮酒前对自身会发酒疯找车撞死人行为的发生既无故意亦不可预见,而无原因自由行为适用,
又依题示于「半醉」之下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而有刑法第19条第2项适用。

5.甲于饮酒时虽无侵害特定法益之故意,但有预见回家开车时若酩酊致危险驾驶撞死人之可能,
嗣后也在精神障碍下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而属过失原因自由行为,阻却刑法第19条1、2项适用。

6.甲于饮酒时虽无侵害特定法益之故意,但有预见回家开车时若酩酊致危险驾驶撞死人之可能,
嗣后也在精神障碍下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而属过失原因自由行为,阻却刑法第19条1、2项适用。

7.甲于饮酒前对会发酒疯执意借车回家行为的发生既无故意亦不可预见,而无原因自由行为适用,
又依题示于沉醉之下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而有刑法第19条第1项适用。

8.甲于饮酒前对会发酒疯执意借车回家行为的发生既无故意亦不可预见,而无原因自由行为适用,
又依题示于沉醉之下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而有刑法第19条第1项适用。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12-16 2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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