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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002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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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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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 遺產贈與稅問題
第一個問題:
今天聽CD講到遺產稅
老師說
民法上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沒有繼承權
遺產稅裡,不是第一順位,沒有繼承權的人沒有分配到遺產,在申報遺產稅時,仍得扣除應該扣掉的扣除額
來一個扣一個~是什麼意思?


想問一下,為什麼沒有繼承權的人要申報遺產稅?
那他沒有繼承到半毛錢的話
是不是申報遺產稅為0並且可再扣掉45萬呢?
要從哪扣??

或是說假設第一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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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in0022633在2010-01-29 07:54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APNIC | Posted:2010-01-29 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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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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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稅法 遺產贈與稅問題
太好了,我最喜歡講故事了,我來試試看好了~~~
第一個問題:
遺產稅裡,不是第一順位,沒有繼承權的人沒有分配到遺產,在申報遺產稅時,仍得扣除應該扣掉的扣除額
來一個扣一個~是什麼意思?
想問一下,為什麼沒有繼承權的人要申報遺產稅?
那他沒有繼承到半毛錢的話
或是說假設第一順位得到繼承權,可以把第二順位的扣除額列進去
但是也沒有給第二順位的繼承人錢呢??

參考法條遺贈稅法17條
話說,小明家突逢變異,小明的爸爸因意外過世了。留下小明的媽媽以及小明的奶奶,三人從此將過著無依無靠的日子。
小明本來想去賣火柴,可是還是要打起精神先幫爸爸報遺產稅,免得將來被強制執行扣押火柴。
經過家庭會議的結果,小明家決定派小明(繼承人及代理人)前往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爸爸雖然沒有留下財產,但是小明還是必須申請『免稅證明書』
在計算扣減額(遺贈稅法17條)的時候,國稅局的阿姨告訴小明:媽媽跟你還有奶奶都可以申請扣減額哦。
可是小明心想:不要騙我,我有讀過民法,我跟媽媽才是繼承人,奶奶是第二順位繼承人。
(動動腦時間: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第二順位繼承人是不是繼承人?)
可是國稅局的阿姨是跟小明解釋:扣除額是用來『計算稅額』的,與分配遺產無關。
於是小明終於明白了。
可以嗎?

第二個問題:
現在沒有繼承財產就不用繼承負債!想問一下,這是在兄弟間的狀況可以這樣
那父母跟子女呢? 也是沒有繼承父母的財產,就不用繼承負債嗎???

參考法條:民法1153,是的。現行規定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其他繼承為例外。

第三個問題
(1)二等親內視同贈與現在有改嘛?
參考遺贈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沒改,但書亦同。

(2)父女間的買賣~就算有提供證明,也算是贈與?
同參考遺贈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應該是說女兒如果是限制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的話,就視同贈與。
女兒如果是成年人的話,就適用第6款規定。

以上敬請指正~~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29 08:32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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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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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題答案: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話,如果有配偶、直系卑親屬、父母、受其扶養的兄弟姐妹、祖父母都可享有一定的扣除額。所以人數愈多,扣除額愈多,與繼承的順位並無關連。

第 13 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第 17 條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二十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一○、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一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第三題答案

第5條第6款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

建議問問題之前,先將法條檢索一次,這樣不少問題都可以找到答案嚴!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0-01-29 0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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