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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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公权力行为侵害工作平等权(基本权)是否合宪 1,平等权或平等原则或多种规范的平等规定?先予说明.若宪法第七条为平等原则,非基本权,则侵害宪法第七条,并不能获得行政诉讼.(不是权利) 2,平等权的内容是空的,须依附自由权,故采平等权的多种规范见解. 3,平等权的审查, 3.1是否有差别在:男女有差别,且可以比较.(同一法秩序中) 3.2其差别是否符合目的和实质:因为工作性质而以性别来区,不符合目的. 3.3审查标准:工作权的平等,中度:理由? 因为以男女来区别,不符目的,(不符比例原则的前题),故违宪.(此部分可多说) 二,第三人效力问题 1,基于基本权的客观功能,具有保障人民不受来自非公权力的侵害,故有基本权的适用.但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始能请求保障. 2,第三人效力的方式 2.1适用:无效说,间接适用说,直接适用说,通说采间接适用说.即以民法的概括条款来适用,如本题即可以民法72违反公序良俗,(违反男女平),因此其招考限制是无效的.(法律方式是指民法的概括条款) 2.2唯此时发生私人的基本权与公司的法人的营运自由冲突问题,学者认为应以何者的基本权较接近核心来保障,而以私人的工作基本权平等较受保障,故排斥法人的营运自由(工作权)保障.(学理上解释必然,但并无须引用任何法律规定,法理引用?民法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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